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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林瑞子

排版 / 小荆

近日,在直播中被前夫唐路泼汽油烧死的“拉姆”一案,一审已经宣判。

01案件介绍

2021年10月14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路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唐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路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路与被害人阿木初(抖音名:黑姑娘“拉姆”)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唐路多次殴打阿木初,2020年6月28日二人离婚。后被告人唐路多次找阿木初复婚被拒绝,因此心生怨恨。2020年9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唐路前往阿木初父亲家,向正在厨房进行网络直播的阿木初泼淋汽油并点火,致阿木初烧伤。阿木初于半月后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唐路在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路致阿木初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唐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唐路亦作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02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案件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刑事案件的存在,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只能是民事权益之争,也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仍属于民事诉讼,因此,在法律适用上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那么,精神损失能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赔偿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精神损失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也是被害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有哪些?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参加诉讼。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仍然是刑事被告人本人,监护人参加诉讼承担赔偿责任。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参加诉讼。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参加诉讼。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