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上有这么一句话,叫“欠钱的是大爷”。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一件事,俗语也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当别人出于信任关系愿意将钱借给你时,借款人不仅应该感激借出人的仗义相助,还应该珍惜双方间的这段情谊。

但偏偏在当今社会,有很多人不再具备契约精神,拿着借来的钱财肆意挥霍,借出人来催债时却只有“没钱”两个字,不仅让借出人损失财产,更让借出人悔恨自己当初“瞎了眼”。碰到这种情况时如果金额较小,一般人大都选择息事宁人,就当自己花钱买教训,从此再也不跟这种借钱不还的人往来;但如果金额较大,少不了要对簿公堂,通过法律的帮助夺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正常情况下法院在确认债权关系为真后,会勒令要求借债人按时偿还欠款,如继续逾期不还,相关部门则会派人通过清算借债人名下财产强制执行。但问题在于如果借债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时,这该怎么办?2014年北京男子李某就碰到了这么一起让人无奈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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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原本是一对“好兄弟”,二人认识好几年,平日里关系一直非常不错。2014年7月,王某想要承包村里的田地进行种植,由于自己实在经济困难,便把主意打到了好友李某身上,找李某借了10万块钱。

李某其实也没钱,自己日子虽然不说过得紧巴巴,但的确不是很宽裕。可借钱的是自己相交多年的好友,人家既然开了这个口,自己再怎样也要给他把钱凑出来,因此李某掏出了全部家底,借了王某10万,并且两人约定3个月后王某一定还清。

结果3个月到期了,王某却并没有还钱,李某三番五次找上王某,都只有“我没钱”三个字。自己如此信任好友,拿出了全部资产,好友却如此对待自己,一拖就是好几年,实在忍无可忍的李某将王某告上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要回自己的钱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人在借款时有着明确的约定,必须在3个月内还清。如果王某超过了借款时间这么久,不仅需要偿还10万元欠款,还需要偿还利息。

2018年8月,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应立刻向李某偿还借款10万元,同时在偿还借款外还需要另外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元。但这次开庭王某本人并没有到场,在审判结果出来后王某也依旧没有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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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向王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王某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依旧没有还款,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让王某强制还款。但问题在于法院在清算了王某名下财产后发现,王某并没有转移任何财产,他是真的没有钱,这样强制执行都没有办法帮李某要回欠款。

那么这10万元钱就这么打水漂了吗?对于李某来说,自己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这不是10元20元,是整整10万啊!因此他日夜盯着王某,想要找机会要回欠款,很快机会被他等来了。

在2021年上半年,李某发现王某承租的700亩地中小麦长势很是不错,目前已经马上就要到小麦的收获期了,如果将这些小麦卖出,至少能得到6到7万元资金,可以先弥补自己一部分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而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因此李某直接一个电话打给了当地法院反馈了这个情况,让法院派专人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的执行人员赶到王某所在的村落后,确定了这条线索,便找上了当地村委会,向村委会递交了执行仲裁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村委会派专人监督王某承租的这片小麦,不允许他私自贩卖,等到小麦成熟后便直接卖出用来偿还欠款。

也是到了这个时候王某才终于露面,向李某做出回应。王某表示自己当初借钱本就是为了承租土地,但如今照料田地不容易,自己一开始又没有很多经验,所以亏了很多钱,无法偿还欠款。至于为何对李某没有回应,也拒绝出庭,王某则表示是因为自己“不好意思”。

欠钱不还好意思,承认错误反而会不好意思,王某的行为无疑让所有知情人感到不齿,他也亲手断送了自己与李某之间的友谊。

往常大家都说,审判容易,但要求执法很难,欠钱不还的人拖来拖去钱还是还不上,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在此次案情中的判决以及让王某强制执行还款的行为,让大家看到了法院的强硬作风,得到了众人的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