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娣窜至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某中板厂处,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该厂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广雅牌二轮摩托车盗走。2021年6月2日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陈某娣时,在其家中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覃某某。

2021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娣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并携带螺丝批、铁钳等工具,窜到广西来宾市武宣县通挽镇通挽街上“某某商店”处,将被害人覃某冰商店内硬币人民币100多元盗走。

2021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娣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并携带螺丝钳、铁钳等工具,窜到广西来宾市武宣县通挽镇通挽街上“某某药店”处,将被害人陈某药店内一台AOC牌电脑主机及主机上连着的U盘、一台价值人民币70元的清华同方牌液晶显示器和现金1500多元盗走。2021年6月2日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陈某娣时,在其家中将电脑主机及液晶显示器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2021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娣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并携带螺丝批、铁钳等工具,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街上“某饮食店”处,将被害人黄某某店里的现金人民币1700多元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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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娣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2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娣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娣还具有多次实施盗窃、流窜作案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从宽处罚。据此,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责令其对造成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7.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1年原创第298期

图片:来源网络

文字:陈银梅

编辑:陈燕凤

审核:李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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