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强拆了,李某及其丈夫在强拆过程中遭受到人身伤害。李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赔偿其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强拆行为没有违法,所以李某不能起诉要求赔偿。李某不服,便提出上诉,该案进行了二审。很多人因此有疑问,起诉要求赔偿强拆损失是否一定要以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取消了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提是加害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诉行政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该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系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前置条件;二是,加害行为为事实行为的,不以该行为被确认违法为法定前置条件,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对加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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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的行政行为。

简言之,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没有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行政机关事实行为的影响,不符合复议、诉讼的受理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