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中有一群生活在角落里的群体,他们就是拾荒者。生活在底层,有的为了维持生计,有的为了资助儿女上大学的费用等等,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成为了拾荒大军中的一员,但是他们依靠捡拾废品为生,艰难地生活着。

但是其中并不缺乏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在2019年3月12日上午,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的鱼塘小学来了一位老人,他骑着一辆三轮车上面载着的是五个麻袋足有2 万多支的铅笔,送给鱼塘小学上学的孩子们。

校长也很惊讶,因为他知道吴某明生活其实并不富裕,在村里依靠拾荒为生,“我没想到他会有这样的善举”。而在其他村民眼中,吴某明是一个非常节俭甚至有点抠门的人,几年都没有买过新衣服,也不舍得吃好的。但是却也很大方,子女考上大学的钱有不少就是他靠着拾荒赚来的。而且还经常帮助其他村民和村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比如换灯泡,拾荒的时候顺便捡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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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种微小而温暖的事情类事情也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而且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只因一时的善意就会感动另一个人的心灵。今年10月的时候,在山西运城的一家小超市门口来了位收废品大爷,看到门口的纸箱子就想买下来再卖给废品回收站赚点零钱,所以就下车问了店主一声“纸箱子卖不卖?”

店主很果断地说“不卖”,大爷有点失落想要离开时,店主又说了一句“还没说完,不卖,白送给你”。大爷一时有点懵,就问道“不卖送给我?”在得到确定的答复之后,大爷开开心心地将纸箱子带走了,并掏出了2块钱准备给店主,而这钱却被店主拒绝了,并说道“只送不卖,不要钱”,随后大爷开心地离开。

在我们生活中,也会在晚上的时候看到在小区垃圾箱旁捡拾废品的大爷大妈们,这时递过去一个空瓶子,都会获得他们的感谢,一件小事但却能温暖人心。但是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不仅残害拾荒老人,还将其仅有的几百元钱全部拿走。

2005年2月20日深夜,一名男子任某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安利南潮里,并发现其中一处住宅的门没锁,于是便起了入室盗窃的歹心。趁黑进入屋内的他发现置于一个70岁的老太太睡在床上,更放心下来。

于是便在屋内翻找值钱的东西,但是这种声响吵醒了正在睡觉的罗某,任某被其叫声吓住,便握住罗某口鼻并将其拖进杂物房内,最后罗某因窒息死亡,随后任某在盗取了600余元现金后逃离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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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便有人来报案称独居的拾荒老者罗某死在了家中,警方赶来后便开始勘察现场,但是除了被翻找的痕迹和提取出来的两枚指纹外并没有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线索,随后在社会关系的排查中得知,罗某是一个独居的拾荒者,也没有和谁存在矛盾。

这让破案的进度陷入了僵局。只能依靠有限的两枚指纹,通过人力慢慢地筛选排查。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指纹数据库建设的完善,让警方破案的速度加快了不少。最后在2016年3月28日,在指纹比对时看到一枚指纹觉得眼熟,随后经过指纹比对便锁定了29岁的嫌疑人任某,这场连续11年的缉凶终于等到了破案的时刻。

随后在4月28日上午9时许,将嫌疑人任某在顺德某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抓获归案。在接受审讯时,任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因为担心自己被警方发现,一直没有离开过顺德,并且在事发后害怕家人发现这突然多出来的600余元现金,便将其全部烧毁。

任某归案之后交代,当初因为害怕被家人发现无端多了600多元,便将偷来的600多元全部烧毁。在其以为风头已经过去之后没多久,便被警方逮捕。而任某在被逮捕之后说道“11年没有一天好过,我现在总算是定下来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任某看到罗某家的门没锁上,因而起了入室盗窃的心思并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虽然只获得了600余元的现金,但也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并且造成被害人罗某死亡的结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他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为非法获取财物而实施杀害行为的案件,属于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从重处理。

并且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故意毁损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其将获得的600余元现金全部烧毁就属于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并且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拾荒者尚可知晓钱财的来之不易,不能通过偷抢的方式来获得,那是犯罪是不道德的。而有的人因一时的贪念而起盗窃的心思,不仅是对他人财产安全的侵犯,更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