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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惜杀害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披着文玩的外衣非法加工动物制品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被告人董某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董某通过微信购买了一串一角鲸手串,并以2328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从中赚取差价128元。李某将该手串又转卖至于某。今年2月,于某在社交平台进行炫耀,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手串属于一角鲸制品,一角鲸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手串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I 保护物种的制品,参考价值18750元。

角鲸最引人注目的特征是它们脑袋上伸出的长牙,达2~3米,呈螺旋状,因为长得像角,故而得名。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把独角鲸列为"濒危"物种。

法院认为

西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都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对象

①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立案标准

①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③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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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立案标准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②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③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非法收购、售卖野生动物制品带来的不仅是生态环境恶化危机,还会伴随着牢狱之灾。

综合来源:西峡法院、罗平法院、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