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习时报

种子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处在整个农业产业链的源头。近些年,我国种业发展进步很大,但基础仍不牢固。把民族种业搞上去,须从种质资源基础、企业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三个方面寻求突破。

种子是保障粮食安全的“两个要害”之一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对我国种业发展作出总体部署,提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打好种业翻身仗。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这是新时代种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吹响了坚决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冲锋号。当前,我国种业发展有了很大进步,但发展基础仍不牢固。为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须从种质资源基础、企业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三个方面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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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牢种质资源基础,为种业振兴注入源头活水

种质资源是种业创新的源头,袁隆平正因为发现了那株野生稻“野败”,才最终成功育出强优势籼型杂交水稻。自1956年起,我国经过三次全国性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通过普查征集和系统调查,我国长期保存的种质资源已达50多万份,居世界第二,但其中地方品种、野生种质和国外种质等数目明显偏少。与此同时,入库种源只有10%左右完成精准鉴定,获得育种应用,其余大部分处于沉睡状态。因此,下好种业振兴先手棋,迫切需要进一步保护好、利用好种质资源。一是推进和继续加强地方品种与野生种质的收集保护。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评估检查和考核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行业部门牵头、科研院校为骨干、企业和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常态化运行与定期集中行动相结合的特有种质收集保护网络。另一方面,要全面系统调查我国多样性富集中心与边远地区的种质资源,重点收集地方品种和培育品种,抢救性收集濒危与珍稀野生近缘种。同时,因地制宜建设区域性特色作物种源保存设施、野生近缘植物原生境保护点等。二是扩大引进国外种质资源。比如,美国虽然是世界第一种源大国,但绝大部分种源也是从国外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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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对比,我国必须要加快引进优质种源,特别是起源地不在我国的作物种源。首先,要在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与交换行动基础上,与相关国家开展作物种源联合考察与技术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共享研究成果和利益。其次,要鼓励国内企业与优质外资种企开展合作,依法保护外企凭借种质资源盈利。再次,要加强与国际农业研究组织的合作,争取尽快加入《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三是建立完善全国性作物种源保护利用共享平台。其一,整合构建以中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为核心,以各种质库(圃)、鉴定评价中心、原生境保护点、区域性特色作物种源保存设施为节点,各类种源信息互联互通的共享式信息平台。其二,通过拓展现有种质库(圃)的鉴定评价功能、建设新型区域性鉴定评价机构等方式,强化对种源的精准鉴定和基因发掘,及时在共享平台发布目录信息,为在保护好的基础上把种子利用好提供信息支撑。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为种业振兴打造市场引擎

种业“卡脖子”,不仅是种源和供应链的“卡脖子”,更主要的是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目前,我国种源等关键基因编辑技术仍受制于国外,把民族种业搞上去,从种源大国向种业强国迈进,必须以更大决心推进种业的自主创新。为此,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重点优势企业集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高度组织化的育种体系。一要运用财税、金融、保险等政策,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首先,通过设立上市扶持基金、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种业企业上市融资。其次,通过鼓励领军企业兼并重组、海外并购,平台公司投资入股,国有种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多种方式,加快组建大型种业集团,打造企业育繁推一体化核心竞争力。再次,通过完善种业保险政策,对制种、新品种推广等风险较高环节实行专项保费补贴,有效提高企业创新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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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打破科企协作壁垒,提升重点优势企业创新能力。对于商业化育种,科研院校往往有能力但缺动力,而企业往往有动力但缺能力。解决这个突出矛盾,必须在明确科企创新职责分工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科企创新共同体,通过品种研发激励机制、“风投+创投+成果转移”模式或者公私合作研发基金模式等,推进产学研合作由传统的“科研院校育种研发+企业营销”模式向重点优势企业主导下、科研院校支持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方向转变,真正形成科研支撑市场、市场反哺科研的商业化育种模式。

三要打破人才政策壁垒,打造重点优势企业人才高地。当前,国家一系列文件支持人才和技术依法向企业流动。为此,各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支持企业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科研院校人才享受同等待遇,让重点优势企业真正成为凝才聚力的战略高地、攻坚克难的前沿阵地。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种业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离开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种业创新可望而不可及。纵观世界种业强国,无一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国。长期以来,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种业侵权事件特别是同质化、仿种子以及套牌侵权屡禁不止,大量“换个车灯就冒充新车”的所谓新品种层出不穷。究其缘由,一方面是种子侵权存在取证难、执法难、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有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护手段还不多、还不够硬等方面的原因。比如,费尽“洪荒之力”创新,却很可能不费“吹灰之力”就被窃取。因此,在现实中,迫切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来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全链条法治保障。首先,在立法环节,探索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通过保护品种权来遏制模仿育种、低水平重复,是加强种子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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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研究修订品种审定标准,针对同质化问题,聚焦分子检测位点差异、产量和抗性等重点指标,大幅提高审定门槛。其次,在执法环节,农业农村部门压实属地责任,在实施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和登记品种动态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与法院、工信、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协调配合,充分运用分子检测、卫星遥感等新技术手段,对种子侵权行为实行“一处发现、全国通报、各地联查”,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再次,在司法环节,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通过扩展保护范围、提升保护力度、降低维权难度、完善法律制度、规范鉴定程序等,重在对种子侵权形成高压严打重罚态势。实际上,只有重罚不法行为,才能强力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