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线索,举报人

领走执行悬赏金10000

近日,如皋法院执行局向一提供执行线索的举报人发放执行悬赏金10000元,这是如皋法院今年以来发放的第一笔执行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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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日,如皋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在张家港市某小区内。执行干警迅速安排出警,在举报人的协助下,将袁某某带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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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薛某某、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三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全力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后三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薛某某、高某某根据如皋法院实施的执行悬赏机制,三申请执行人共同书面向法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凡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并协助法院实际控制其本人的,申请执行人奖励举报者10000元。

如皋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悬赏公告,并通过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报纸等媒体扩大曝光范围,希望知情者向法院提供有效执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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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

公告发出后, 2021年7月19日该举报人曾向法院举报过袁某某的下落,未能协助抓获。9月23日接警后,执行局负责人常雪萍制作预案、增加警力,举报人协助提供袁某某的动向,执行干警成功将袁某某带回法院,三申请执行人如约向法院缴纳悬赏金10000元。

经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款项,余款与三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袁某某出具了书面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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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2017年9月制定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实行悬赏执行的实施意见》,对悬赏执行的悬赏主体、适用案件范围、对举报人的保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执行悬赏作为破解执行难的重要辅助手段,为有效破解‘人难找、财难寻’提供了新动力。执行悬赏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本案通过悬赏执行,推动了案件的进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顾雪红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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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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