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发布黔府用地函【2021】278号文件,内容为贵阳市2019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花溪区第十五批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土地公告,正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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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2019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花溪区第十五批次用地已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黔府用地函【2021】278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9月6日

四、征用土地的用途∶城市用地

五、被征用土地的范围、权属、地类和面积∶

(一)范围∶被征地块位于花溪区溪北街道董家堰居委会。

(二)权属∶集体土地0.7729公顷。

(三)地类及面积∶耕地0.6452公顷、非耕地0.1277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执行。

七、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已发布的《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执行。

土地征收知识简介

如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批复不服,可以依法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吗?

征地批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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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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