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不想一夜暴富?倘若有一天你看到天上掉“馅饼”,实现你一夜暴富的愿望,你捡还是不捡?

广东广州的许霆就选择了捡,却也因此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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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其实并不是广州本地人,他于1983年在山西翼城县出生,高中学历,而与很多人一样,许霆选择了前往广州发展,但人才济济,许霆并不是很突出,在广州的生活也是过得窘迫,不过许霆还是没有因为生计问题而选择犯罪,作出抢劫、盗窃的罪行。

直至2006年4月21日晚。

这天晚上十时许,许霆打算到ATM取款机上取一百元,也是勉强能支撑一段时间,而在那时候,手机支付还没有出现,手里面要想有个一百块,还得去取。

然而许霆输入密码后,取款机却出了1000元,并且ATM取款机显示,许霆此次取款,其银行卡存款账户只被扣除了1元。许霆大喜过望,觉得自己捡了大便宜,又试着取款,结果还是出钞多,扣除极少,许霆便使用自己的借记卡取走了54000元。

并且许霆还把这事分享给了自己的一个好友——郭某某,两人结伙频繁提款,许霆使用银行卡一共取走了17.5万余元,郭某某则是取走了1.8万元。

那许霆在此次事件中构成什么罪?构成盗窃罪吗?许霆盗走了银行的钱?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则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在该案中,许霆并没有想过盗窃,许霆也是按照正常操作进行取款,但由于该ATM取款机出现了故障,而许霆对于这笔横财选择了接受,并且多次返回该ATM取款机进行取款,获得比意料之外更多的钞票。

又因为事发时是处在周末,银行并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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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许霆的辩护人称,许霆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犯了侵占罪,而不应被判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许霆的好友郭某某在取款逃走后内心感到十分不踏实,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了1.8万元,而许霆潜逃了一年之久,所得钱财因为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17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落网。

郭某某投案自首后是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最终依法判处了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一审则是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许霆一审被判处了无期徒刑。随后,许霆提起了上诉。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认为,本案中,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考虑到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最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这事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不少人认为许霆在事件中有错但并不构成犯罪,倘若银行方面少给了钱,又会作何处理?离柜概不负责?取款人得一直等在那吗?

而在服刑期间,许霆因为表现良好,后于2010年7月30日假释出狱,许霆依然称自己没有恶意,并且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要求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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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通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知道,天上可能会掉馅饼,但这馅饼极有可能会将自己带入不幸,一夜暴富是个美好的想象,但真遇到了这样的机会,还是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