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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的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黄检刑诉〔2021〕217号起诉书,载明了被告人方海洲(沧州市人,1994年出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的相关细节。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尚某某小学辍学后无所事事,和社会闲散人员混迹在一起,其先后三次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入狱服刑,并拉拢一批狱友和社会闲散人员刘某某、尚某甲、崔某甲、崔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在沧州市沧县一带逞勇斗狠、为非作恶,成为当地颇具盛名的黑恶势力。

2013年7月4日晚,尚某某得知朋友马某某在沧州市神话歌厅被邢某某打了一耳光,便立即召集崔某某、常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等人商量对邢某某进行报复。次日凌晨,尚某某带领四车人在沧州市民族会馆路口红绿灯处,将邢某某驾驶的车辆围住,指使崔某某、常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等人持砍刀、斧子将邢某某四肢砍伤,同车人白某某、李某癸打伤,并将邢某某驾驶车辆砸毁。

因此事件,尚某某名声大震,初步形成以尚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刘某某、尚某甲、冯某某、常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为骨干成员,宋某某、冯某甲、高某某、赵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在该犯罪组织中,尚某某是公认的组织者、领导者,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尚某某长期租用沧州市新华区**洗浴中心三楼V6总统套房、**门市楼作为其据点,在此对其手下成员进行统一管理、指挥并发号施令,在打砸杨某某门市、殴打王某甲、打砸金某某赌局等大规模有组织犯罪中,统一在以上地点进行部署,安排人员、车辆,准备作案工具。

为逐层加强控制,由李某某、王某某、路某某等骨干成员实施非法放贷、容留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将非法所得用于豢养小弟,提供食宿。

通过日常管理和有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并以提供食宿、坐牢安抚、窝藏包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代为赔偿、提供医疗费用等方式对该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权威。

2016年6月份尚某某出狱后,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以早期团伙成员为基础,拉拢同乡、狱友及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尚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尚某甲、常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纪某某、路某某、冯某某、崔某甲(以上人员已判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方海州,宋某某、高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冯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董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杨某某(已上人员已判刑)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固定住所,成员较为稳定,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特征。

该组织在尚某某的组织、领导下,以暴力手段为依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插手工程领域,牟取大量钱财,非法敛财达600余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为支持组织运转,进一步增强其犯罪实力,尚某某及其骨干成员购买了大量砍刀、斧子、洋镐把、无号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笼络和收买人心,尚某某提供用于组织成员吃饭、住宿、聚集的场所;组织成员因为组织利益服刑释放、住院治疗,尚某某、尚某甲组织人员到羁押场所“接风”、去医院进行探望,支付生活、医疗、赔偿等费用60余万元,同时,尚某某将非法所得用于包养情妇、网络赌博等,进行大肆挥霍。

2013年以来,为牟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该犯罪组织在尚某某的指挥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在沧县及周边区域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诈骗、容留卖淫、非法拘禁等7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重伤4人,轻伤16人,并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80余万元。

以尚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放贷、插手商业开发、强揽工程项目等违法犯罪活动,扩大了自己的势力和影响,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同乡、狱友关系为基础、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人数众多、成员固定、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沧县及其周边区域和行业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如下:

组织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01

2016年夏天,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望海寺村村民李某丙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每月偿还15000元的利息,李某丙偿还两个月的利息后便无力偿还本息。

2016年冬天,李某某多次带领被告人方海洲,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去李某丙家,在其家门口采取喇叭喊话、拉横幅、喷字等方式向李某丙逼债,期间造成李某丙母亲孙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02

2016年冬天,尚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开设赌局,因参赌人少,尚某某、田某某共谋派人将南皮县冯口镇金某某的赌局搅散,后尚某某指使崔某某、崔某甲、常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李某甲、刘某甲、高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被告人方海洲等人持砍刀、洋镐把将金某某赌局上的桌椅砸坏,并将被害人侯某某打伤。

03

刘某丙在唐山**汽车租赁公司租走一辆艾力绅商务车,后将该车卖给了武某某(已判刑)。2017年11月21日,宏晟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陈某某、孙某甲、刘某丁、刘某戊、张某某、刘某己在沧州市武某某家中发现该车,因车的权属问题与武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到南陈屯派出所解决处理。

在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刘某戊想将该车开回唐山,被武某某发现,武某某通知肖某某(另案处理)去追该车。肖某某在追赶该车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警处置现场后,将双方车辆开到沧兴停车场。

在此过程中,肖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尚某某,后尚某某纠集崔某甲、常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尚某甲、朱某某、高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徐某某,被告人方海洲等人赶到沧兴停车场门口,持凶器对陈某某、孙某甲、刘某丁、刘某戊四人进行殴打,然后将四人拽到车上,拉到南陈屯派出所门口又对该四人及在派出所附近等候的张某某、刘某己进行殴打、恐吓。

经鉴定,孙某甲伤情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陈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刘某戊伤情属轻微伤。

04

2017年2月份,尚某甲、王某某得知被害人宋某甲一方想拿尚某某“起点”,后尚某甲、王某某带人将与宋某甲关系较好的韩某某拘禁,逼迫韩某某说出宋某甲等人的下落。

2017年2月20日通过韩某某联系,尚某甲、王某某得知宋某甲在沧州市二医院,后尚某甲、王某某纠集崔某某、路某某、刘某乙、宋某某、李某乙、刘某甲、朱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顾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方海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到沧州市二医院集合,同日21时许,尚某甲、王某某让韩某某将宋某甲从沧州市二医院骗出,后宋某甲被上述人员持刀在沧州市二医院门口当街砍伤。

经鉴定,宋某甲伤情属轻伤二级。

05

王某乙(另案处理)因之前在被害人杨某某门市内玩牌九输钱,遂怀疑杨某某在牌上玩鬼,2017年3月14日晚上9时许,王某乙和杨某某在理论此事时发生矛盾。

后王某乙联系尚某某报复杨某某,当晚尚某某纠集李某某、常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路某某、崔某某、朱某某、刘某乙、刘某甲、赵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被告人方海洲等人伙同王某乙来到杨某某的门市,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工具追砍杨某某、王某丙、路某甲,开车撞击杨某某等人,打砸杨某某的门市,并将王某乙的奥迪车和停在杨某某门市前的三辆汽车砸坏。

经鉴定,被毁损车辆及物品共计价值21486元。

06

2017年牛某某在沧县**镇铁道东村里的出租房内开设赌局,一天崔某某、常某某以牛某某散局时没给二人“手费”为由,经向尚某某汇报纠集李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宋某某、李某甲、高某某、路某某、刘某乙、朱某某、徐某某,被告人方海洲等人持猎枪、砍刀等凶器,驾车来到该赌局将桌椅砸烂,持枪威胁牛某某不准其再开设赌局,并将在该赌局放哨的姜某某砍伤。

后牛某某迫于尚某某等人的压力,交给常某某和崔某某人民币1万元。

07

2017年夏天,张某甲(另案处理)在黄骅市齐家务乡**村承包了风力发电公司一段垫道工程。7月14日上午,**村村民代表马某甲和被害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丁到该施工现场询问占地赔偿的事宜。

张某甲得知此事后给尚某某打电话,让其安排帮忙解决此事,后尚某某指使王某某、路某某、刘某乙、崔某某、常某某、朱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尹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方海洲等人当日中午赶到**村和张某甲会合,在张某甲指引下持凶器将王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三人打伤,将王某甲家的窗户玻璃砸破,马某丙驾驶的奥迪A6轿车砸损,马某乙的本田奥德赛保险杠撞坏,被毁损物品价值共计4000余元。

经鉴定,王某甲、马某乙伤情均属轻微伤。

08

在运河区**乡**村拆迁过程中,因有四户居民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拒绝拆迁,影响了工程进度。2017年11月,田某某与尚某某共谋对以上四户居民进行强拆。

2017年11月11日深夜,尚某某伙同田某某纠集尚某甲、崔某甲、常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朱某某、徐某某,被告人方海洲等人,强行进入左某某、朱某甲、李某丁、苑某某家中,将四户居民拖拽至室外,后用工程机械将房屋推平,期间造成李某丁头部、腰部受伤。被毁损房屋及财产总价值348841.8元。

事后,尚某某获利30万元。

(二)开设赌场罪

2016年冬,尚某某伙同田某某在田某某厂子内开设赌局,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尚某某安排尚某甲、常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崔某某、高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徐某某,被告人方海洲等人,负责在赌局上放哨、放贷、抽头、维持秩序。尚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

二、其他违法事实

2017年7月24日11时许,在沧县医院西侧机动车道上,李某戊和曹某某等人因交通事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甲、刘某甲,被告人方海洲与被害人曹某甲赶到现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甲、刘某甲将曹某甲打伤。

经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海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293条、第30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2021年7月16日,黄骅市检察院已经依法向黄骅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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