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川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依法对毒品犯罪人员吴某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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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吴某伙同肖某购买50千克麻黄素,制造甲基苯丙胺约3.5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约22千克。同年12月,吴某邀约漆某、曾某购买2袋麻黄素和部分制毒工具,制造甲基苯丙胺约27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约17千克、固液混合物约5.8千克。

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吴某纠集、邀约他人、制造毒品,是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某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吴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来源: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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