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一名网友发帖称,在江苏泰州,一女子房间凌晨遭陌生男子破门而入,还找人殴打女子及其男友,后涉案男子逃跑。10月1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获悉,案发10月5日,警方当日已立案,但涉案男子张某在逃,目前警方仍在抓捕他。据姜堰警方介绍,初步了解张某与被害人是邻居,张某家属称可能由于噪音原因张某闯入被害人家。

帖显示,被害女子称5日凌晨2、3点左右,一陌生男子突然踹烂了被害人的房门,并从屋外伸手进来打开被害人家房门。男子闯入后很快被女子男友制服并报警,但听到警车声音后,男子趁被害人不备逃跑。
被害女子称,他们追出去后发现男子正在敲隔壁一栋楼一楼窗户,让其父出面解决问题后逃跑。被害女子表示,警察上门时没有找到该男子,便让其父亲告知儿子自首后离开。当事人称,就在警察离开他们准备去医院的路上,破门男子突然叫来多人殴打被害女子及其男友。(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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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道看有些人在纠结“互殴”,认为不妥。

我看你们是对这二字的含义理解有偏差。

从目前的信息看,嫌疑人已经被刑拘,那么他可能涉嫌2个罪名:

一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二是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斗殴罪。

因为嫌疑人是有2个行为:一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二是民警走后又纠集5个人返回事发地拦截受害人去医院。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来说,使用暴力的方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是涉嫌犯罪。

而嫌疑人后续纠集5个人拦截被害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斗殴罪。

如果第二个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被纠集的5个人属于共犯,也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何为“随意殴打他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从警方通报上来看,仅知道受害人受伤,还不知道有无第二个人受伤,也仅能知道有2次殴打他人的情节。

如果有致2个人以上受伤,去鉴定一下都达到轻微伤,那么嫌疑人就涉嫌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是纠集他人斗殴,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实践中,是斗殴还是寻衅滋事,是比较容易混淆的,这得看具体的证据。

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聚众斗殴罪不像寻衅滋事罪一样需要伤多少人或者有其他特定情节才能立案追诉。

只要是有聚众和斗殴行为,当然,还有扰乱社会秩序,即构成犯罪。

所以是否是聚众斗殴,我不知道,但是警方说“互殴”。

嗯,我也不知道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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