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几人合股购买抽沙设备,雇请人员在夜间无证偷采河砂,“老板”和“兵仔”一同落入法网。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案情回放

在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梁某华(在逃)与被告人梁某强、吴某检、梁某比合股,集资购买了采砂的抽沙机、船舶以及用于河沙运输的三轮摩托车;雇请被告人梁某鑫、梁某强,在没有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夜间在电白区某河段多次非法偷采河砂。

经过第三方有资质公司测量,被告人梁某强等人非法采砂量为1838.6立方米,经电白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0761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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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检、梁某比、梁某鑫、梁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五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强、吴某检、梁某比、梁某鑫、梁某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结伙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判决

被告人梁某强、吴某检、梁某比合股出资,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鑫、梁某强是受雇参与,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吴某检、梁某比、梁某鑫、梁某强案发后能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非法采矿案件,非法盗采砂石,不但损坏正常的水事秩序,而且危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涉水工程安全和水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五名被告人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擅自偷采河砂,极大损害当地水生态环境,破坏资源平衡,法院遂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梁奈 通讯员 邱少梅

来源:茂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