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试用期合同上写着,试用期满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试用期合同合法吗?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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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法。但试用期无效。

这里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试用期合同”,一个是“正式劳动合同”。

首先,法律上不承认“试用期合同”,都是劳动合同。所以,即使是以“试用期”为名,也应该认定为正式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你的所谓“试用期劳动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且还是无试用期的那种。

没有试用期,也就意味着公司不能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你。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比较严格的,所以,可以说只要你没有大错,离职的主动权就在你手里。

另外,如果因此跟单位闹翻,还可以向单位要求主张“试用期”内满月工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估计也是个没有什么经验的小公司,这种合同,属于要被劳动者拿捏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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