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检察院公布了一则关于公诉某男子涉嫌强奸罪的起诉书,引起热议,不仅因为被侵犯对象有些特殊,还在于量刑也颇具争议。

据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显示,犯案男子姓刘,59岁,陕西人,而被侵犯对象居然是一名71岁的聋哑老太太

2021年5月,该男子在公交站发现一老人在单独等车,便上前搭话,发现老人是聋哑人后,于是心生歹念,以给其买饭为由带其沿路向北行走。

随后在人行道挡板后,强行与老人发生了关系。 次日,该男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不久后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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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对“强奸罪”一直采取大力打击的态度,何况本案中受害者还是一位聋哑的老太太,属于当然的社会弱势群体。

检方在定罪层面也认为,该男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在量刑层面,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从宽处理。其犯罪对象为老年人、残疾人,应从重处罚

在“可从宽”与“应从重”处罚之下,最终,检方建议对男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不少网友对此量刑建议表示不理解,“一个是应从重,一个可从宽,量刑就这么轻?”“这算不算公众场合?三年三个月肯定轻了吧。”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三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真的就是按照最低刑期往上提高了一点点。

但实际上,《刑法》该条还规定了有六种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就包括:“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事实上,起诉书里也提到了犯罪对象所导致其“应从重”。不过对于“公众场合当众”并未予以考虑。

虽然起诉书上说“拖至无人的地方”,“当众”应该没有,但是,根据最高检相关指导案例对于“公共场所”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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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应指的是,社会上多数人从事工作、学习、文化等行为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具备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特征

因此,即使没有人,该男子在人行道挡板后侵犯老太太,还是可以认定为在公众场所强奸,即使没有当众,情节也足够恶劣。

那么该男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能够抵消“加重”情节吗?一般来说,很难。

一般来讲,坦白情节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且二者不能同时享受叠加的量刑从宽。即使是认罪认罚的量刑从宽,也是有限的。

根据五部委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

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十年以上提出量刑建议,也是于法有据的。

只不过,可能是考虑到该男子年龄也偏大,加上对“重刑主义”的警惕,才做出了这样的量刑建议。

不过,不管是《刑诉法》还是上述《意见》,都规定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不是一锤定音。法院量刑虽然会充分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但还是会根据案件情节进行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也不要觉得此事很罕见,实际上,老人被侵犯的案件在现实中发生得并不少。

例如2020年12月,海南一24岁男子以“自己性欲太强,实在控制不住自己”为由侵犯了一名70岁的弱智老太太;

2020年11月,山东一57岁男子入室意图强奸88岁老人;2017年3月,广西北流一男子强奸多名中老年妇女,年纪最大的受害者就有80多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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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老人和小孩一样,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处境其实同样危险。

只是由于社会较为关注下一代,而老人们也大多羞于报案,使得在“隐蔽的角落”里,老年人处于一种被忽视状态。

但人人都会老,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施害者三年零三个月的代价或许真的轻了一些。

PK台

你觉得三年零三个月是否合理?

2021-10-17  PK已结束  53人
  1. 1. 施害者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年纪也挺大了,三年零三个月对其而言也是个较重的处罚
    9%
  2. 2. 从重情节比可从宽情节要有力,量刑还是应该比三年零三个月更重一些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