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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拟列入“失联”或“空壳”

小额贷款公司名单的公示

为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净化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要求及认定条件,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排查工作,现将第二批拟列入“失联”或“空壳”名单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公示(后附名单)。

本公示附件所列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相关公司如有异议,应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所属盟市金融办提出陈述、申辩申请。30日公示期届满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将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

第二批“失联”或“空壳”

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编辑:贺冉

校对:张臻

一读:王文艳

初审:马幺幺

终审:阿拉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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