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

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李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

(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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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011972********,白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20年8月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严重超载的云******号拖拉机搭乘被害人李某乙、赵某甲、李某丙、李某丁、赵某乙、杨某某行驶至大理市**镇**村**路上发生侧翻,造成李某乙、赵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当场死亡,赵某乙经医治无效死亡,杨某某受轻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损伤致颅脑损伤死亡;赵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损伤致胸、腹腔联合损伤急性大失血死亡;李某丙符合交通事故损伤致颅脑损伤死亡;赵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损伤致胸、腹、盆腔联合损伤伴失血性休克导致多器官衰竭死亡;李某丁符合交通事故损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杨某某此次事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供述辩解等在案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致五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信息来源:中国检察网法律文书公开

微观大理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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