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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民法典认知度,更好保障人民权益,2021年“唐山你好”将陆续推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的民法典专题《百问百答》,以期能借助具体案例讲解宣扬民法典,将普法落实到基层,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让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走进”寻常百姓家。

物业公司能把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吗?

案例:老刘来电话咨询说前不久,他们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把属于自己的物业服务事项委托给其他公司了,是不是合法?如果被委托物业公司的服务有问题,应该由哪个公司负责?我们先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河北正一律所的王永律师的解答是:该条法律规定有三层含义:

首先,为了向业主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物业服务人可以把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第三人,不需要经过业主同意。 例如委托保安公司专门负责小区的安保工作,委托保洁公司负责小区内的保洁工作。

第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物业服务人应当就转委托的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人要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人主张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人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第三,为了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实现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和初衷,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业主能否以不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吗?

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纠纷比比皆是。由于业主长时间不交物业费,有的物业公司把业主告上法院,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对于该条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首先,物业服务人不能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人违规收取的费用。

第二,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比如,房屋交付后,业主实际占有,即便没有实际入住,物业服务人依然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以自己未实际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第三,如果物业服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就丧失了收取物业费的基础,业主可以依法行使抗辩权,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物业费。

第四,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催收物业费,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果因违法催收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业主有义务向物业告知?

物业服务人负有维护小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义务,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和管理,其中就包括当业主遇到有关重要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

“重要事项”都包括包括哪些情况?《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这主要是因为,发生这些重要事项可能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影响到物业服务人对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和对小区内物业的管理。例如,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往往可能会发出噪音,产生大量的装修垃圾,有可能造成管道堵塞、地面渗水等情况,可能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影响全体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此,本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情况,以便于后续跟进管理。比如将建筑物的承重墙、管道及电线线路等物业信息告知业主,避免业主因不知情错把承重墙拆除,破坏建筑物结构,或者破坏管道线路等,引起一定的安全隐患,影响全体业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其他业主的损失。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始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法维权,如您需要法律援助,可以加好友拉您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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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一律所 编辑: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