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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规范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成交价格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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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规范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成交价格提醒函

近期,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利用“工抵房、特价房”等形式进行降价倾销,对我市房地产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防止房地产业风险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住房承购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131号令)、《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取得市发改委的价格备案手续。在后续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所有商品住房必须“明码标价、一房一价”。

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后,原则上不得重新调整备案价格,开发企业确需重新调整备案价格的,6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

三、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严禁低价(如工抵房、特价房等形式)倾销,打价格战,杜绝恶性竞争,降标降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会同发改、自规、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联合惩戒措施,切实保障购房人利益不受损,坚决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限制或暂停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的使用,违规行为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2、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力度,暂停受理项目预售资金使用申请;

3、会同发改等部门重新确定备案价格,一律取消后期调价,并不得提高后续预售批次的备案价格;

4、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项目所有批次预售改为现房销售。

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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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