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是指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禁止开展捕捞作业的一项保护制度。这项制度重在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仍然有人为谋取利益铤而走险,公然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捕捞水产品。10月14日下午,章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日起,被告人刘某未经批准多次私自驾驶汽油动力船,在位于赣州市第三水厂一级水源保护区(禁渔区)及周边水域使用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之后再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以每斤20元的价格销售给鱼贩范某,共获利5271元。
2020年7月19日凌晨,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刘某驾驶汽油动力船只在赣州市第三水厂取水口上游200米靠水南一侧捕鱼,当场缴获被告人刘某禁用的渔网三副以及捕获的水产品1.4斤。经执法人员检查,被告人刘某非法捕捞的渔具系三层刺网(丝网),最小孔0.5厘米。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所使用的渔网属于禁用渔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
依法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5271元上缴国库。
嗯哼?
怎么捕鱼都要被抓啊?
这到底是犯了什么罪?
不少人听闻可能会一脸懵吧!
普法小知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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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划重点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古舟作业。
生态兴则文明兴
生态衰则文明衰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以本案为戒
切勿以身试法
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来源:章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