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结婚后与妻子育有一子,孩子由其外婆照顾,男子承诺支付岳母带娃费,离婚后,法院判决该男子应支付其岳母总计16万多元。据有关报道了解:2010年,苏某和李某在南京登记结婚,4年后育有一子,并由孩子外婆方某照料。期间,女婿李某主动出具承诺书,表示要支付岳母每月3000元。2019年,2人离婚。去年,方某将前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承诺的带娃费。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并无义务带娃,且承诺书算是一种合同,一审判决李某支付总计16万多元带娃费。李某不服判决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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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

首先,父母没有义务照顾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给钱理所应当,只是你们先入为主的把父母”帮忙“看成是义务。从亲属关系角度来看,夫妻的结合,自然而然地让两个家庭连接,由陌生人变为家庭共同体。在带娃这件事中,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作为祖辈。但是他们并不自然负有扶养义务,只有在父母因故缺位的时候,他们才有义务。因此,外婆带娃,并不必然增加奶奶的法律责任,而不管是外婆带娃还是奶奶带娃,在她们提出要求的时候,父母都有义务支付“带孙费”。

其次,本来老人就没有义务给带孩子。不仅仅是说岳母,婆婆也是。一般让老人看孩子的,都会给老人一些钱或者礼物什么的,只不过这个是离婚了说成报酬,没离婚的话不用这么生分的说法,就是“心意”。

带过孩子就知道带孩子,尤其是刚出生的小孩子非常累,而且每个月都要花很多根本看不到的钱。由于父母是孩子抚养的第一责任人,无论谁帮我带孩子都是在付出身体健康和金钱,作为父母都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是签了承诺书的,承诺书具有合约性质,也就是双方共同的约定,并不是男女的问题。反过来说如果女的承诺自己上班,婆婆带孩子每个月给钱,也肯定要给,因为法院会判。为什么岳母离婚才要的,还不是因为他们离婚了,如果小日子过的和和美美,这笔钱肯定就不会要了。但是离婚了,孩子还判给男方,即使为了出口气,这钱也要要的。

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没问题,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而不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责任。夫妻双方离婚,丈母娘要求履行协议,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是道德上的约束,即便男子事先没有承诺支付费用,法院仍然有可能做出这样的判决,更何况还有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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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承诺给人家了那就是自己应该做的,于法于情,男子赔偿没有问题。问题是如果不是因为这种承诺,但是这个承诺属于结婚期间 夫妻双方组建一个家庭的承诺,应该是婚姻关系存在的时候给,也就是说即使关系不存在了,这16W也应该是孩子爸妈共同承担。如果是爷爷奶奶带了孩子,离婚时还得问女方要带娃钱。那这世道越来越没人情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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