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唐女士出差期间入住郴州市临武国际大酒店,发现酒店房间内正对着床的插座孔中藏有针孔摄像头,她向酒店提出换房间,但在被安排的新房间同一位置又发现了隐藏的摄像头。唐女士报警,当地警方接受了处理。

刚刚,湖南临武警方发布通报:目前,未发现偷拍视频外泄事件,调查工作正在依法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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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今天下午,橙柿互动记者联系上唐女士,唐女士现已回到深圳公司,她说:“我们10月8日就回深圳了,当地警方也已经立案。昨天收到了立案短信。酒店方面至今仍未主动联系我,给个说法。”

昨天临武国际大酒店出了个声明,唐女士对其中一点“我们已于第一时间对客房进行全面排查检测,均无异常。”有异议,对接连两间房都有摄像头感到不可思议。

昨天,酒店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

唐女士告诉记者,10月7日公司出差,入住到当地还算知名的临武国际大酒店1711房间。记者了解了下该酒店,携程上显示临武国际大酒店由著名设计师进行总体设计规划,气派非凡。房价大床房和标间分298元和318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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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女士说,她出差比较多,在网上也看到过酒店安装摄像头的事,所以每次住店都会仔细检查一下,特别是正对床头的位置。当天,她发现一个靠地面的一个插座有一个孔不对劲,有疑似摄像头的装置,于是通知酒店方过来处理,拆开后确定是一个摄像头。

随后唐女士报警,民警取下摄像头,酒店也答应给她换房。换到1311房间后,唐女士又在同样的位置发现了摄像头。唐女士很气愤,更是感到害怕,幸亏发现及时,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我们跟酒店方交涉,但酒店方至今没给我们回复。当晚我也对比了周边的酒店,但最终还是在1711房间入住了,至少目前这个房间是安全了。当时已经晚上11点多了,我不想再折腾了。第二天我们就走了,等公安处理。”唐女士说。

后来当地公安在摄像头中提取了29G的内容,说明已经拍摄了不少视频。

她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报警案件登记表》显示:2021年10月7日22时许,报警人称在临武县国际酒店1711房间发现了隐形摄像头。已派民警带队到达现场,了解在酒店1711房间内插座上,发现了针孔摄像头,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调查,酒店工作人员给报警人换到1311房间时,通过检查又发现了一个针孔摄像头,民警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这两个针孔摄像头带回所里进行调查,经查,该两个针孔像头内存卡里有记录,民警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目前针对此事件,当地警方已经立案调查,回到深圳的唐女士仍很气愤,郴州市临武国际大酒店至今没有任何态度,包括电话沟通,打算提起民事诉讼,也告诫入住酒店的朋友们多个心眼。

律师说(北京合弘威宇(杭州)律师事务所张翔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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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类似针孔摄像头电子科技的不断发展,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个人隐私也处在随时处于被曝光的边缘,其中在宾馆偷拍更是一个典型行为。宾馆客房作为顾客的隐私空间,偷拍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偷拍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侵权人需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若是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首先,宾馆客房作为一个隐私的空间及场所,享有不被他人窥探的法定权利。行为人偷拍他人照片、视频就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构成人格权侵权。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若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行政法律法规也对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偷拍、偷窥、散布他人隐私,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如果行为人偷拍并上传的属于淫秽信息,还可能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侵犯个人信息,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受到国家公诉机关追诉,面临监禁和罚金。

而在宾馆偷拍此类案件中,通常由宾馆方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所提供的住宿环境能够保障住客的人生、财产安全,其提供的住宿设施不具有潜在的侵犯住客隐私利益的风险。随着类似案件的日益增多,宾馆巡视检查的标准理应提高,在此,对宾馆等特定场所苛以一定的注意义务,不仅对于强化对受害人隐私利益的保护,同样对于社会良好稳定秩序的构建意义非凡。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记者 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