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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被告人梁凤保

▲庭审现场

10月15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岑溪市卫生健康局原四级调研员梁凤保犯受贿罪一案。本次庭审,岑溪市纪监委干部、卫健部门、被告人亲属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现场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观摩庭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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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梁凤保利用担任岑溪市卫生局党委书记、主持岑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和担任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职务变动、日常工作上提供帮助、医疗耗材、设备采购中标和及时拨付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市区收受陶某钊、李某华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6.3万元人民币现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凤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的有序引导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梁凤保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官释法: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ND

文字:黄 宇

编辑:钟知烨

校对:田广伟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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