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域卫生传媒

为了对信息化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实施问责追责,10月13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责任追究原则和结果应用,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责任追究措施。《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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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四川曾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征求《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相较于此前的意见稿,《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

一是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落实自我监管主体责任要求,强化医疗机构内部追责问责的自主性;

二是进一步细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在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中职能职责,将对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调整为医疗机构自行实施;

三是调整责任追究力度,做到追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院内处理。

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医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取消1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1-2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1-3年。

01

通报、扣减奖励性绩效、暂停处方权

医务人员有下列一级指标不合理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结合具体情形,可对责任医务人员提醒谈话、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不合理收费;

(二)不合理药品使用;

(三)不合理耗材使用;

(四)不合理检验检查;

(五)不合理诊疗行为;

(六)不规范医疗文书;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当年累计出现上述行为3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对责任医务人员可采取院内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和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暂停医师处方权、离岗接受培训1-3个月。

一个监管周期内同一科室出现上述行为3次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出现5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可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02

医疗机构出现这些行为,约谈、通报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原则和结果应用,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责任追究措施。

其中,医疗机构有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

年度双向转诊率不达标的;年度门诊普通号源预约挂号率不达标的;门诊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不达标的;开展中医医疗技术项目数不达标的;门诊中药处方比例不达标的;门诊散装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达标的;出院患者中药饮片使用率不达标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3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低风险组病例死亡率不达标的;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s)不达标的;手术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不达标的;I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不达标的;重点病种(重点手术)住院死亡率不达标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5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31天非计划再入院率不达标的;DRG时间消耗指数不达标的;CT检查阳性率不达标的;MRI检查阳性率不达标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达标的;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率不达标的;重点监控高值医用耗材收入占比不达标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03

建成全国首个省级监管平台

专治各种“不合规”“不合格”

据悉,早在2016年,四川省就开发建立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医疗”三监管平台),成为国内首个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有力工具,并在2017年接入省、市、县级医疗机构,2018年接入民营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信息化监管全覆盖。

该平台依托各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综合利用统计直报系统、医保系统、药械采购监管平台、医师网上注册登记等数据,结合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疾病风险调整、大数据挖掘等方法,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用药、高值耗才使用、医疗费用等指标进行分析,对出现预警指标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成核查整改,并组织裁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