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西安地铁一名女乘客因扰乱乘车秩序被安保人员强制拖离车厢,过程中女乘客衣服被扯坏,露出身体隐私部位。此事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事件的两次官方通报更是把话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保安是否有执法权?为什么通报称保安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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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西安市公安局通报: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

期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

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最终通报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

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为什么保安不涉嫌违法?处理是否过轻?

在此事件中,保安的拖拽女乘客致其身体暴露,因非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在整个过程中,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也没有较大财产损失,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因此,保安仅涉嫌涉嫌治安违法行为,不影响女乘客对涉事保安员及地铁公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事件中的女乘客哪些权利受损?怎么主张维权?

乘客在乘坐地铁过程中,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应该受到保护,如果遭受人身伤害和人格侮辱,有权报警和提起民事诉讼。在这个事件中,涉事保安所在的保安服务公司也应当承当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女乘客郭某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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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的权利有多大?保安失职有什么约束办法?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但保安员不得有以下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如保安违规执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