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企业“空桶”

卖给废品收购站

获利千余元

殊不知

被罚60万元

让当事人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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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1月14日,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查陈泽废品收购站涉嫌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时发现存在经营者“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1年1月11日至12日淮安万诚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内部进行卫生整理,共整理出树脂空桶62只(约一吨)。公司经办人谢某认为62只树脂空桶存放在厂区内影响企业内部整洁,又发现这些空桶还能卖点钱,遂擅自将这62只树脂空桶出售给“陈泽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1612元(现金)被其留用。2月9日,淮安万诚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就谢某偷盗树脂空桶行为向金湖县公安局城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电话报案,2月22日,谢某向金湖县公安局城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主动投案并接受询问。经查阅公司环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认定谢某擅自出售的62只树脂空桶(约一吨)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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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典型的案中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给予谢某罚款六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使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小编提醒

大家要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既要增强环保意识

又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图文来源:古楚平安哨

▍法律顾问:曹俊羽律师,手机&微信158961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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