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各类新建小区环境优美,配套合理,住起来确实舒适。但很多人可能也有这样的感觉,那就是小区好住,但物业管理和物业费交纳总会给人带来烦恼,其中物业费里面的一些项目也让人难以理解,遇上这样的事情,究竟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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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壮年的王先生是安徽铜陵市某公司职员,2015年王先生在铜官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在完善各类手续之后,王先生于2016年8月24日前往开发商处领取住宅钥匙,但被告知因为涉及物业管理内容,开发商已经将物业承包给了某物业公司,王先生需到物业公司处领取。

按照相关指示,王先生又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因为要取钥匙的缘故,王先生只有和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王先生因要装修入住等一系列家庭事务,并没有在意这件事,也没有交纳相关物业费。

时间就这样一天天流逝,转眼到了2020年11月份,正在家里休息的王先生被急促的敲门声惊醒,当王先生打开门时,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大致意思是因为王先生拖欠小区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能耗费,现在已经被物业起诉,并要求王先生在指定日期指定地点参加诉讼。

这从天而降的官司让王先生有点懵,左思右想才想起自己此前曾与某物业公司签订过一份前期服务合同,但好几年既无人上门催要,也没有见谁发布通告之类的东西,现在却告知自己拖欠了好几年的物业费。想到这里,王先生决定到物业管理处去问个究竟。

当王先生来到小区物业的时候,发现已经不是此前的那一拨人。经询问,新的物业公司声称,此前已经向小区全体业主发布了催缴物业费的通告,但王先生一直没有主动交纳物业费,所以只有将王先生告上法庭,通过法律来促使王先生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王先生在详细的看了物业费收费项目后,声称并非自己不交物业费,只是这好几年没人说起这件事,况且物业费中有很多收费不合理,比如公共能耗费是个什么鬼?这些都要说清楚,否则自己不会交纳物业费,告了也是白告。但新的物业公司表示,公司收取的每一笔费用都有法可依,不会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事情既然到了这一步,那就只有对簿公堂了。2021年2月初,铜官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王先生依然表示出对物业收费项目的质疑,而新的物业公司列举了相应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作为物业费收取的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先生交纳拖欠了38个月的物业费。

那么,王先生究竟该不该交纳这38个月的物业费呢?这一切都需要从纠纷的事实来判定,该交的还得交,不应该交的法院肯定也不会支持。现有证据载明,某物业公司于2015年底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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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合同时间形成来看,王先生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有效协议,王先生应该履行物业费交纳义务。2017年11月,某物业公司中标选聘为王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约定服务期限为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日。

不过某物业公司运营两年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又于2019年1月1日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在该小区此前应收未收的物业管理费全部转让给新的物业公司。2019年1月10日,新的物业公司发出了物业费清收公告,而王先生一直未交纳物业费。

上述事实是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和王先生的陈述整理出来的,法庭也对事实进行了确认,王先生对物业管理费收取并无异议,但对物业公司收费项目中的公共能耗费却发出质疑,认为不应该收取。

何谓公共能耗费?按照字面上的理解,是指小区业主、使用人公有,共用设备、设施和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产生的费用。例如:各单元公共用电,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这部分费用究竟是怎样核算的,是否已经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之内的呢?

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从上述列举的费用明细可以看出,王先生所在小区新的物业公司提出的公共能耗费收费项目其实已经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之内,是不能额外进行收取的。因此新的物业公司诉请王先生交纳公共能耗费没有法律依据,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这样的诉求。

据铜陵市中院2021年2月15日消息,铜官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当已约履行。某物业公司因故退出,将债权转让给新的物业公司后,王先生应当向新的物业公司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新的物业公司提出王先生需交纳公共能耗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因此新的物业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公共能耗费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此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