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一名人力资源经理,离职后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赔偿双倍工资,但是被法院驳回,理由是他作为企业的人事负责人之一,应当提示、要求公司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他未能提交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听起来挺奇怪,但是好像也有道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你的工作职责,而你竟然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该责任自担。

一起来看一看这起案件的详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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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曹某某入职青岛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经理一职。青岛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曹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月基本工资25000元,其中15000元由山东恩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账,另外10000元由青岛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浩支付。2020年1月,曹某某被安排到青岛恩科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青岛恩科置业有限公司为曹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

上述三家企业的关系为:青岛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恩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马浩。马浩系山东恩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占股比例59.2%,山东恩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青岛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股东,青岛恩科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为山东恩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1%)和青岛科信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

2020年5月9日,青岛恩科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对曹某某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因是因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青岛恩科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微信向曹某某告知该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此后,曹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青岛恩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八万余元,以及经济补偿和拖欠的工资等。

简单描述一下事实,就是曹某某入职青岛恩马工作一年多后,被安排到关联公司工作,两次工作均为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后一份工作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某在青岛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经理,到青岛恩科置业有限公司工作后亦从事相关工作,其应当提示、要求公司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曹某某未能提交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据此,法院对其要求青岛恩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的理由是:你是企业里从事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岗位负责人之一,自己的劳动合同都不签?如果不能举证证明你曾经提示、要求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就工作失职,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个后果,就是不能要求工资双倍差额。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具有管理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能,其自己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本身就属于失职,因此不能再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在现实中,还有几种情况,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具备劳动合同条款的其他书面文件;劳动合同到期日在法定续延期间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编辑:王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