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时,请自觉遵守四不原则,无证不驾车,无牌不上路,喝酒不开车,肇事不逃逸。无论何时,切勿心存侥幸,以免酿成悲剧。事发河南省洛阳市,男子杨某醉酒驾驶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继续高速行驶逃逸,并且先后造成一车辆损坏、一人受伤、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021年10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杨某,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阳县,杨某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汝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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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日下午,杨某到同村村民郭某家,和郭某、闫某、王某四人一起将红牛饮料掺入牛栏山二锅头中后玩牌喝酒,喝酒过程中,郭某见杨某喝多了说话骂人,就送杨某回家。下午4点多在回家途中,杨某醉酒后驾驶鲁D牌照的小型轿车,沿汝阳县蔡店乡某某村某某超市路口村道头北尾南倒车时,与停放在路口南侧赵某驾驶的豫C牌照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沿某岭村道,由西北向东南逃逸2200M到某岭村胡某家门口处时,与常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常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继续驾车,沿某庄村道由西向东逃逸650M,到某庄村10KV蔡常线074号电杆南侧右转弯时,以72km/h的速度径直撞上路边行人邓老汉、邓某,造成邓老汉、邓某当场死亡。

该机动车因碰撞熄火,杨某当场被群众控制,后被120送往医院。案发时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7mg/l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常某在河南某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住院期间医疗花费共计3万余元,他中新农合医保报销1万余元。

邓老汉、邓某的家人诉称,针对刑事部分认为应依法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针对民事部分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8万余元。另外,邓某的妻子和孩子请求判令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54万余元、丧葬费2万余元。

常某诉称,针对刑事部分认为应依法追究杨某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民事部分请求判令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万元。

杨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杨某因醉酒意识不清,对于事故的后果主观上是过失,主观恶性较直接故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小。杨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建议从宽处罚。

小丽(化名)说道,案发当日下午3点半左右,她和姐姐在某庄村车站等公交车,她公公邓老汉在路对面电线杆旁边站着,她丈夫邓某从家里出来,走到邓老汉跟前和他说话,突然从西边过来一辆黑色的轿车,直接撞上邓老汉和邓某两人。

她赶紧跑到那辆轿车跟前,车上司机还发动车,能听到发动车的声音,有人就上去把车钥匙拔了,司机还说不就撞死个人吗。之后司机下车要跑,被村里人拦住了。当时那辆轿车是从西往东行驶,没有拐弯,直接下到道路外边撞上两人,速度非常快,像飞得一样。

杨某被捕后供述,案发当日,他在郭某家和王某、闫某、郭某四人共喝了一瓶半牛栏山白酒后,他喝了约半斤就醉了。郭某送他回家途中,他看到自己的鲁D牌照的小型轿车在路边停着。记得他和郭某上了车,说了一会话。后来开动轿车开始倒车,倒了两次方向,从西往南倒车,车头朝北往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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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得中间过程,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有印象的是车停了,他从副驾驶室翻出来后被一群人按在地上,踢了两脚之后就到了医院。事故发生时,他已取得准驾C1型驾驶证。发生事故的轿车是闫某抵8000元工资抵给自己的。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杨某醉酒驾驶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继续高速行驶逃逸,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先后造成一车辆损坏、一人受伤、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他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杨某认罪、悔罪态度一般,行为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并且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鉴于杨某是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主观上并不希望、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他的主观恶性小于后者,在适用刑罚时,应有所区别。

同时,杨某是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辨认和控制能力均有所减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郭老汉、郭某家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赔偿邓老汉、邓某家人及邓某妻子和孩子、常某各项经济损失均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