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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东建发(2021)19号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近期,有市民、网民反映部分房地产企业采取大幅度降价销售并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建商品房,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维护各方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前必须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实行“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所有项目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也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85%进行销售,否则,预售系统将限制网签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价格申报备案后,3个月内不予办理价格调整的申报备案,如价格有变动,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严禁预售资金用于非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帐户等信息在销售场所公示,严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违规收取定金、认筹金、意向金等行为。对未将首付款、全款、按揭贷款等资金存入监管帐户以及商业银行未将按揭贷款及时存入监管帐户,随意抽贷、违规监管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三、严禁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规销售,价外加(降)价,虚假宣传、捆绑销售、恶意炒作、延期交房、质量问题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对群众投诉较多的楼盘,进行重点整治,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