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针对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与被告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被告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广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无锡市中院予以立案,并于当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个原告方——京东公司,就是知名的“京东集团”的下属公司。

原告方在起诉书中称,位于无锡市广南路的京东广场(现已改名为“新广南里”)经营场所内外含有大量带有“京东”字样的标识,被告方官网上亦有关于“京东广场”的具体介绍,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无锡JingDong广场”(曾用名“无锡京东广场”)以及微博账号“无锡京东广场”中发布大量文章,对上述广场进行推广并发布招商引资、商铺出租及推销广场内入驻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在第三方平台“大众点评”、“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等手机APP上也有上述广场的相关信息,吸引了大量网友关注和留言评论。

原告方称,发现上述事实后,曾委托相关主体向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梁溪市监局)投诉,梁溪市监局于2019年7月5日向被告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拆除相关标识,但相关标识并未全部拆除,被告方仍在以“京东广场”名义经营,被告方运营的相关宣传媒体亦未删除有关侵权内容。原告方认为,由于被告方未经京东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商标用于商业经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京东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方的京东广场公司擅自使用京东公司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企业字号,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在行政机关采取监管措施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主观态度恶劣,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方被判赔偿并禁用名称

但被告方则辩称,己方对于“京东”的使用早于京东公司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且在无锡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依法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原标识。同时,其在官网中使用含有“京东”字样的表述和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及其他第三方平台的宣传资料及广告,是对自身著作权以及京东商业广场地名的合理使用,其使用方式均与京东公司的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此外,被告方还认为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关于损失数额以及两者因果关系的证据,其主张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数额没有合法依据。另外,被告方还认为,自己使用的地名标识——“京东广场”,是经行政部门核准的,对相关标识的使用,是对这一地名的正常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方随即上诉至江苏高院。无锡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方在经营、宣传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京东广场公司的字号变更及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相关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作为原告方的京东公司申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无锡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方停止在经营中使用“京东”标识,被告方之一的京东广场公司进行更名,不得出现“京东”字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00万元。

据了解,该案二审过程中,作为上诉人的被告方撤回了上诉。目前,相关判决已经生效。(新闻来源: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部分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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