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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后,应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律明文规定。劳动只人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就视为法律条件成就,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其再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模式已经成型,本次新制定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人员的用工关系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认定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的情况,在实践中还是多有发生的。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有的是因为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有的是因为未参加养老保险,还有的是因为存在欠缴社保费用的情况,等等。

若系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用人单位对于相关情况的发生没有过错。此时,限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对无过错的用人单位并不公平。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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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存在过错。此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进行司法审查时,亦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