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聪和刘爱菊(文中均为化名)在婚后两年育有一子小刚,家庭成员的增加让住房变得拥挤。于是张聪以一家三口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新房还未建成小儿子小强就出生了。随后,一家四口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一转眼,大儿子小刚长大成人结婚,整个家庭都喜气洋洋,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原本的幸福家庭。在大儿子婚后不久,张聪发生了交通事故去世了。小儿子也在成家后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在弟弟另建新房后,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刘爱菊跟随大儿子小刚一起生活。2008年,大儿子小刚居住的农村宅基动迁,并获得了50万的拆迁补偿款。二儿子小强知道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张聪、刘爱菊和大儿子小刚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6万余元。父亲张聪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6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刘爱菊、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在遭到大儿子小刚反对后,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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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动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针对这起因农村宅基地动迁引发的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张聪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