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经接待过很多有着同样遗产纠纷问题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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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咨询的张阿姨寡居多年,今年86了,无时无刻在想着以后把家当留给谁。从她和我们倾诉时的话来看,她其实是想把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

她的儿子下岗之后一直过得紧巴巴,而女儿嫁得很好,多年来衣食无忧。但让她纠结的是,这些年其实是女儿更孝顺贴心,儿子且不说从小不怎么懂得体谅父母,近几年自顾不暇,能不伸手要钱就不错了,遑论照顾。

虽然她觉得“手心手背都是肉”,但女儿已经不无微词,要让她对这样的安排完全赞成恐怕是不可能的。搞得不好,到时葬礼上姐弟俩吵起来也不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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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继承案件,是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两位老人)有三个子女,两个姐姐和一个儿子。两个老人临终前,大部分时间都由两个女儿照顾。母亲在临走前留下了一份遗嘱,遗嘱竟然是老两口的房产留给儿子,存款归两个女儿。面对家里那栋2400万房产,3个孩子终于撕破脸。

二姐当然不同意了,根本不相信遗嘱是母亲写的,觉得自己母亲太偏心弟弟了。由于不满遗产分配不均,二姐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在即将过年的时候,把小弟给告了,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传统思想上还是认为在分遗产时要把大头留给儿子,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就应该少分得遗产。女儿不论是否出嫁,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是依据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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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男女的继承权是一视同仁的,即就算女儿此时已经出嫁多年,但如果是按照法定方式来继承遗产的话,那么也是有她的一份。并且要是在父母生前主要尽了赡养义务的话,此时还可以多分得一些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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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子承父业,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尤其是在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一切财产都是留给家里的独苗的。但事实也并不一定真的如此!

我们曾接受过某当事人的委托,他是独生子,父母几年前因意外去世,父亲名下留有一套房产,一直由当事人居住,当时他的奶奶一直在世。

父母去世那年,姑姑觊觎着父亲的遗产,怂恿奶奶立遗嘱给她。

奶奶指着女儿的鼻子说:”只要我还活着,你别想打这套房子的主意,这房子是留给我孙子的。“

原以为这事儿不了了之,几年后奶奶去世后,当事人想把房产证变成自己的名字后卖掉这套房子,他想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更名,却被公证处告知无权独自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找到其他继承人一起办理。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父母去世时未留下遗嘱,且当事人的奶奶健在。由于当事人父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子女(独生子-当事人)、父母(当事人的奶奶)。由于在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老百姓特别容易忽略“父母”。

可奶奶年事已高且法律意识淡薄,生前并未能够留下遗嘱。当事人在咨询我们后得到的结果都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姑姑确实有份,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

一个月后,当事人接到判决,结局不出所料,姑姑最终得到了一笔房屋的折价款,但从此之后,姑侄俩形同陌路,亲情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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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些当事人的故事,你会发现遗产继承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甚至一个不小心,可能就会失去继承财产。

不管中国父母在处置家产时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有一点倒是常常明白无误的:他们想的是尽可能地留给后代,而不是自己享用,或达成自己的意愿。可偏偏一个不小心,反而会导致下一代之间的隔阂加重,甚至导致财富外流的可能。

因此,家理律师给大家一些建议:

做好预立遗嘱,清楚地列明在财产拥有人身故后,遗产将会如何分配。如果资产净值过高,为了避免家庭出现纠纷,还可以委托资深律师做遗嘱管理人,协助管理和分配遗产。

在个人财富总量今非昔比、财产种类日益多元化的今天,遗产继承日趋复杂,《民法典》中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时代发展的写照,既填补了现有法律之空缺,也能更为有效地衔接各单行法。

最后希望每个父母的用心良苦都能被孩子看到,也希望所有父母明白,“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为儿孙作马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