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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沐小

排版 / 小荆

案情简介:

居住在哈尔滨市的洪某因病于2021年6月去世,在整理洪某的遗物时,其老伴找到洪某生前在中国建设银行有一张银行卡,但取款的时候发现该银行卡由于时间太久已经消磁,钱无法取出了。经银行的工作人员帮忙查询后,发现该银行卡里面有存款10万元。洪某的老伴想将该笔存款取出,但是银行却表示该笔存款应属于洪某的遗产,银行没有权利把这笔钱提出来给洪某的某位家属,应该到法院走继承程序。

洪某的老伴和儿女来到法院咨询该事,法官在询问后,发现洪某家的情况有些复杂,洪某的母亲于2021年8月去世,洪某大儿子早在2017年意外去世。法官对洪某的家属解释说,洪某的兄弟姐妹以及洪某的孙子也需要参加庭审,洪某的老伴表示无法理解,明明是我们自己家的钱,怎么还需要这么多亲戚来参加诉讼。并且他的孙子还在加拿大留学,这个钱实在是太难取了。

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定继承案件,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在本案中,如果该银行卡没有消磁,洪某的家人很容易就会把钱取出来。因为对于银行而言,并不知道该继承人已经去世的事情。但如果发生银行卡消磁或者是忘记密码而需要银行帮助提取现金的时候,银行是不能把钱交给其中某一位继承人的。

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在本案中明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还在,为什么还需要洪某的兄弟姐妹和孙子参加诉讼呢?实际上,该案中还包含了两个继承法中的概念,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由于洪某的母亲在洪某去世之后死亡,而该笔存款作为洪某的遗产并没有分割,于是洪某的母亲所继承的份额应该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其母的父母和配偶早已去世,所以其母的继承人为其子女也就是洪某的兄弟姐妹。而洪某的大儿子于2017年去世,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此,洪某的孙子也有继承权。

最后,在法官的指导下,洪某的老伴把所有的继承人都聚全,远在海外的孙子也通过大使馆出具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该起案件调解结案,这笔存款由洪某的老伴继承。

这样的案例在生活中很常见,不管是银行存款还是不动产、动产、股票、基金而或是其他的权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都会变成无主状态,如果为了避免麻烦,可以选择在生前将名下的财产处理好,但是如果没有处理好这部分财产或者被继承人忽然死亡,就免不了要发生上述案例的事情了。

而在处理这类继承案件中通常要准备以下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果继承人有死亡的,也要提交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需要继承的财产证明,如继承的房产需要提交不动产证明,存款,需要去银行打印余额证明、股票,基金也需要相应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提供证明等等。

5、如果继承人在外地无法参加诉讼的,可以出具相应的放弃继承财产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