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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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2、

长春医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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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科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3、

长春赛德肾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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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赛德肾病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原标题丨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长春医科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案、长春赛德肾病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案

来源丨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丨士达

审核丨李壮 桂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