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警察这个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分布于各个领域的200多万警察,默默守护着中华大地的和平与安康——烈日酷暑下,交通警察的汗流浃背;林海雪原中,森林警察的巡查防护;枪林弹雨中,缉毒警察的九死一生……

他们的默默奉献,保我中华国泰民安。中国成为全球最安全国家,警察群体功不可没!在国家政治层面,警察的角色地位也同样至关重要。在经典政治学理论中,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的出现与维系,是国家机器诞生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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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如果说军队是国家的“枪杆子”,那么警察就是政府的“刀把子”。持枪荷弹,震慑犯罪,铲奸除恶是人民警察的神圣使命。但在现实中,出于最大限度保护人民利益的根本原则,我国警察的“开枪权力”被限定地极为严格,甚至近乎苛刻

除非是在“人命关天”的千钧时刻,警察是决不允许随时使用枪支。在美国大片中,警察动辄以“袭警”为名朝弱势群体开枪的情况,在中国绝不会出现。

甚至有些时候,抓一个普通的匪徒,就需要出动几十个警察。那么,中国警察的开枪门槛究竟有多高?我们共同探析之

一、“现状揭示”——中国警察严格规范的持枪用枪制度

众所周知,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必须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否则众人七嘴八舌、我行我素,岂不要“天下大乱”?而任何强制性权力,又都必须以暴力作为后盾。近代社会科学巨擘马克思·韦伯就曾将国家界定为“在一定范围内合法垄断暴力的组织”。

作为国家的“刀把子”,警察理所当然地拥有“暴力使用权”。而在社会主义的法治中国,警察使用暴力尤其用枪的权力,是极其严格规范的,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一系列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当社会公共安全或者警察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才可以动用枪支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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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哪些警察可以配枪的问题。

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履行自身法定职责时,可以配备公务人员专用枪支。

这些人员想要持枪,都必须参加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政工人事部门、装备财务部门,联合组织理论考试和实弹射击考试。

只有各项成绩都合格,政审过关之后,再由本人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报告主管部门审查、审核、审批

相比之下,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配枪资格,则是需要经由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最后由省公安厅政治部进行最终审批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认识和接触最多的配枪警察就是刑警。但即便是刑事警持枪,除了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之外,其配备枪支的型号、样式,弹药使用情况都受到严格监督。其次,关于什么时候可以配枪的问题。

纯理论上讲,只有在执行公务时,警察才允许配枪。但职业特殊性决定,警察即便在休息时也随时可能遇到突发问题,需要履行职责。比如周末回家路上,遇上穷凶极恶的歹徒,此时再回单位,走各种手续取枪?时间当然来不及。

而且,警察配枪的目的既是为了打击犯罪,也是为了自卫,预防犯罪分子报复。难道暴徒只会在警察配枪执行公务时,才对其打击报复?所以在实际中,国家多数情况下,也是允许有持枪资格的警察随时配枪

再次,关于什么时候可以开枪的问题,法律规定的更为细致、严格

首先,警察开枪的总原则是“当犯罪分子危及警察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可以开枪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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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明确规定:“当遇到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还对警察的开枪条件,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该条例的第11条规定:

“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共任务时,如果遇到有危害公共安全、警察本人人身安全,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危险程度,适时适当地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该法规第9条,更是直接框定了警察可以开枪的15种暴力犯罪紧急情形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劫持航空设备、舰船、火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企图危害公共安全;(3)使用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剧毒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

(4)抢劫或抢夺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剧毒危险品,以实施犯罪或者利用这些物品威胁实施犯罪;(5)干扰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国家基础设施,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且警告无效,形势紧迫;

(5)实施行凶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7)国家明确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存在受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8)团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扰乱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一般方式无法制止;(10)以暴力的方式,阻挠或者抗拒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或者使用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严重危害人民警察生命安全;(11)在押人员或者罪犯企图聚众骚乱、行凶、逃跑;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十五种情形中任何一种,且经过各种警告无效时,警察就有权开枪

例如曾经发生于海南海口的一起案件中,劫匪在抢劫后驾车逃跑,警察鸣枪示警之后,歹徒依然驾车冲撞警车,民警只能果断开枪击毙了劫匪。再比如发生于广东珠海的一起案子,一名歹徒因生活不顺心,而开车在街上随意撞人报复社会,警察同样依法将其击毙。

除了在配枪、用枪环节严格审批监督之外。警察在开枪之后,同样需要履行相应手续,接受严格的核查监督。按照相关条例规定,警察在开完枪之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并在完成公务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所属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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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必须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开枪的时间和地点;(2)开枪时的具体状况;(3)开枪之前采取的警告措施;(4)用枪的必须理由和人员伤亡情况;(5)弹药的消耗情况;(6)使用枪支后所做的处置工作。

不仅如此,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法律还特别规定,一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实施犯罪者为孕妇或者未成年儿童,即便符合用枪条件,警察也不可开枪

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对方(孕妇或者儿童)正在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在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不使用武器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

而且,即便在准备用枪的过程中,一旦发现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服从命令,或者失去了继续犯罪能力时,警察也应该停止用枪

二、“原因透析”——警察的“用枪权”为何需要严格规范?

概而论之,中国警察开枪的门槛究竟有多高?一个总体的原则就是:警察开枪只能是被动的、被迫的、且受到一系列必要条件限制

因为警察开枪的唯一目的,就是消除对方为害的能力,终止对方犯罪,制服犯罪分子,而非主观上故意对其伤害或击毙。

即便是开枪射击,也只有犯罪分子严重威胁他人及警察自身的生命权或者公共安全,且情况迫在眉睫,无法制止,仅仅击中非要害部位不足以接触威胁时,才可以考虑将其击毙。除此之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可以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的理由。

从理论层面讲,自从1982年世界上第一支近代警察队伍出现之后,“限制使用武力”就一直都是现代警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尽管这一制度在很多西方国家,早已经“名存实亡”,但“最小动用武力论”仍然是当代“警察学”教科书中的最基本定律

其实这也就是警察和军队最本质的区别。虽然同为“暴力机器”,但军队的职能主要对外。在打击敌人,守护卫国时,当然需要毫不留情地消灭之对手。

警察的职能只要对内犯罪分子即便是罪大恶极,在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宣判之前,其身份依然只是“犯罪嫌疑人”,依然享有各种公民权,其生命安全等基本人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在现代法治理念中,每一个人的生命权都是至高无上的。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因此警察不到万不得已就不能开枪。如果非要开枪不可的话,也不能够随便“一枪毙命”。

现阶段,关于中国警察的开枪门槛,究竟是否合理,是高是低的问题,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看法不一。一些人认为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警察开枪的门槛理当严苛。“坐而论道”地谈人权理论,的确应该如此。

但实际上,警察开枪的门槛过高,导致十几名警察,追捕一个歹徒的事情时有发生,这难道不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而且,在同一些奸诈狡猾、穷凶极恶的匪徒斗争时,警察被许多刻板规定束缚住手脚。

倘若因此给公众安全造成伤害,岂不是更加“不人权”

三、“冷静思考”——对警察的“用枪权”的管控必须与时俱进

值得公众反思的是,当前我国警察使用枪械虽然有法可依,但相关规定明显存在漏洞。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虽然规定了,警察可以在判定对方有严重的暴力犯罪倾向,经过郑重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武器。但如何才算是警告?其手段、方式、次数、频度、用语、有效性、规范性,又当如何界定?《条例》并未明确说明。

而且《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中也谈到:“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其他警械实施防卫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人”。

这段话看似“滴水不漏”,实际上也是一笔和稀泥的“糊涂账”:如何才算是“必要限度”?但凡需要开枪,几乎都是千钧一刻之际,警察是否有时间和精力,去判断何为限度和尺度

再有,几乎所有关于警察开枪的限制性条款条例,都提到一个条件“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很显然,是否威胁警察人身安全,又是一个极具主观性的判断标准——作为受到特殊训练的警察,民警有专业人士的职业性判断

作为一个“肉体凡胎”的普通公民,民警也理当有自己的常识性判断。那么,法律又当以哪个为准?毋庸讳言,尽管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成就巨大,但在警察开枪权方面,我们的法律存在滞后性

无论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还是《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都是在2000年之前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治理态势的演变,许多规定已经不合时宜。

因此,每年都会有法学界学者公开呼吁:国家应该尽快着手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法》,明确规定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包括开枪)的情形

换言之,即便是受过专业化、特殊化训练、素质过硬、意志坚定如铁的警察,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普通人的弱点,因此,在高度的压力之下,要求警察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出正确的判断,谈何容易

如果再遇上恐怖分子、肆意行凶等亡命之徒,警察畏首畏尾,不敢放手斗争。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事后波涛汹涌的舆论风暴,再去指责警察“失职无能”,是否有失公允?在现实实践中,我国警察智勇双全,巧妙化解危机的例子也有很多。

2010年7月19日,河北邯郸县河沙镇发生了一起歹徒劫持人质的恶性案件。歹徒拿着刀子威胁人质,情况危在旦夕。为了保护人质安全,警方经济调遣了一名狙击手随时待命,准备伺机击毙歹徒救出人质。

但就在关键时刻,一名女子冲入警局,请求不要开枪。经过询问得知,歹徒和人质原本是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反目成仇,一时激动铸成大错,女子正是他们的女儿。

“人间悲剧”一触即发,警察立刻改变了战术,将“强攻”改为“智取”。一方面,由专业的谈判人员对歹徒晓以利害,屋外女子喊着爸妈泣不成声。屋内的歹徒一时间方寸大乱,警察则看准时机将其制服。邯郸警方处变不惊,拿捏得当,收放自如,令人称奇。

然而,这样的事例,毕竟只是特殊情况下的个案。面对法律严格而又模糊的规定,陷入“生死两难考验”的中国警察着实不易。我们既不能容忍个别警察滥权,更万万不能让警察流血又流泪

再从国际范围内看。我们的邻居日本,对于警察何时、何地可以开枪的规定,就更为细致、可操作

首先,使用枪支要谨慎,避免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其次,用枪指着犯罪分子,但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以先朝天空的安全方向开枪鸣示;如果犯罪分子还不停止犯罪,警察需要大声告知对方“我要开枪了”,然后就可以开枪。

当然,其开枪之后,也需要向上级做出详细的汇报。这些有益的国际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参考。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中国警察使用暴力,尤其是开枪打人的门槛是极高的。如果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警察的“傲慢与偏见”相比,中国警察开枪的条件近乎苛刻。这也就导致了,有时候抓捕一个普通的歹徒,就需要出动数十名警力,付出巨大的辛劳。

为何会有这种现象?刨根问底,正本清源。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的职责权力由国家的性质决定。按照列宁同志的经典定义,所谓国家就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资本主义社会,包括警察在内的国家机器,本质上就是少数大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多数劳动人民的工具。他们的警察甚至可以说是资本家的“雇佣打手”,所以美国警察动辄朝黑人开枪,也就不足为奇了

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首先就体现在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多数当家做主的人民,对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

因而,社会主义中国的警察早已“脱胎换骨”,成为了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党指挥下的任何一支“枪杆子”,都是国法所寄,人民所托,岂可随意用之

正如歌曲《中国警旗》所唱的那般:“中国警旗,高高举起,百万铁军,所向披靡。警旗跟着党旗,忠诚力量凝聚。警旗国旗,一路奋勇搏击”!

警旗高悬,警歌嘹亮,誓言铿锵!

在中华民族崛起复兴的伟大征程中,我们的人民警察,将继续举旗奋进,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