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张万军

冒充证券公司员工,将大量客户吸引进犯罪分子建立的“炒股交流微信群”,两名男子因此获得介绍费21万余元。两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2万元罚金,10月12日,“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该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0年4月,张某和金某两人非法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多名员工,在网上为某APP炒股平台提供非法推广活动。

2021年3月至4月,张某、金某组织公司员工,从事“微信吸粉引流”业务。在明知他人会对有炒股意向的客户实施诈骗犯罪情况下,为了获取高额介绍费,他们冒充证券公司员工,将大量客户吸引进犯罪分子建立的所谓炒股交流微信群。

事后,警方查明,张某、金某违法获取介绍费共计219788.36元。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两被告人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等,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张某、金某违法所得159788.36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市民,明知拉人入群会导致当事人受骗,还依旧这样操作,那么这也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第一款显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