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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胡昊

排版 / 小荆

本次庭审的原被告,是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原告郑小姐和被告ABAB公司。现郑小姐因不满在仲裁阶段没有支持其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请求,故再次提起了诉讼。

郑小姐是一家月子公司的保洁员,她于2019年2月2日与用人单位ABAB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ABAB公司要求郑小姐按时上下班打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培训和管理,郑小姐一一照做,按月获取固定金额劳动报酬。2020年1月31日,ABAB公司给郑小姐增加了两层会议室的清洁工作,却并未增加工资报酬。协商未果后,郑小姐被ABAB公司辞退,且ABAB公司拒不出具《辞退通知书》。

郑小姐觉得非常委屈,于是向劳动仲裁中心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

1.确认郑小姐与ABAB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

2.支付郑小姐自2019年3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间双倍工资赔偿。

仲裁最终支持了郑小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未支持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郑小姐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郑小姐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自己从始至终从未收到过ABAB公司给的劳动合同。ABAB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是《劳务协议》,这恰恰证明了ABAB公司并未与自己签订过《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ABAB公司应支付自己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赔偿。

ABAB公司表示,仲裁中已经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自然《劳务协议》的签署也应认定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应再进行双倍赔偿。

那么,郑小姐和ABAB公司,谁的主张更有道理呢?

我们需要先行明确的是,《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不同。

概念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或者是自然人之间。

签约主体间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

合同报酬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规定的法律不同

劳动法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任意性较弱,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调整,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虽然《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有诸多不同点,但是,在签订《劳务协议》,且《劳务协议》实际上也约定了大部分《劳动合同》需要包括的内容,且已经被劳动仲裁或者诉讼认定了属于劳动关系的,那么,《劳务协议》的签订,是可以视为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所以本案中,郑小姐关于ABAB公司应支付自己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赔偿的诉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