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来源:“德丰杰互联”

文章最早发布时间:2021.10.11

导语:

9月28日,国税总局曝光了骗税、逃税典型案例:虚开发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

等待他们的结果是:被抓捕、被送进牢房、被立案检查。

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截图来源:国税总局)

事实证明,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虚假申报,是个损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疫情的影响下,各行业开始通过短视频这种更为直观的方式,转战线上推广营销。在这么一个经济背景下,大量的直播带货网红随即应运而生,网红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赚钱,变得随处可见。

主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必然促使从事相关主播行业人员收入的增长。主播网红靠直播带货取得巨额收入的同时,相关的涉税情况也成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有关主流带货主播的收入来源,目前大致可分3类,分别是坑位费、销售返佣及粉丝打赏。

在电商直播行业中,坑位费,可以理解成发布费。从字面上理解也就是占坑时所需要付的费用,即商家需要给带货主播坑位费,主播才会给商品上架,在直播间介绍商品。根据商品的出场顺序,坑位费也会有所不同。

销售返佣:“返佣”俗称“回扣”,指的是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销售返佣,指的是商家按实际带货销售额,按照约定好的比例提成,给予主播提成。

粉丝打赏:在直播间,观看者给主播刷礼物的这种行为称为打赏。粉丝花钱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而该虚拟礼物则可以进行提现。

通过这三个收入来源,有一定粉丝量的网红主播,即使扣除平台抽成、团队分红等,也可以有较高的收入。

已经知悉了网红主播的收入来源,那他们是怎么纳税呢?

从厦门税务局有关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答复函可知:

(截图来源:厦门税务局)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指的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所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网红直播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个人从事此项目的,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向网红主播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截图来源:国税总局)

其中:

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如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截图来源:国税总局)

网红主播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而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综上,网红主播们的税收不可避免,但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该履行的义务。通过投机取巧的行为偷逃税款,难免会被调查到,咨询合法合规的税筹平台,才是最正确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