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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关于启用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规定,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我省将在10月进行2021年度缴费基数启用操作,现将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10月18日完成业务经办系统新基数的参数配置,并进行缴费基数预启用,10月27日正式启用,请各地在预启用后、正式启用前及时进行数据核对。

二、根据相关规定,本次缴费基数启用时系统将对目前未及时申报2021年度缴费工资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及企业和机关事业参保人员执行10%上浮政策;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申报缴费基数,按照现有的社平工资比例自动调整。

三、缴费基数启用时,缴费状态为中断、终止的参保职工,不产生差额补收数据。

四、缴费基数启用时,对月缴费基数超出2020年度月基数封顶值17880元且小于2021年度月基数封顶值19783元、超出2020年度月基数保底值3576元且小于2021年度月基数保底值3957元的机关事业参保人员,据实重新核定本年度(1-9月)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10月26日17点后,暂停受理除查询打印外的各项经办业务,网上服务系统也将临时关闭业务申报功能(查询打印功能仍能正常使用);社保省集中系统10月27日17点后,暂停受理除查询打印、人员参保外的各项经办业务。请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六、如今后国家批复的社平标准有所变化,再按国家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

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处

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代章)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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