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1日10点30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据当天校方通报显示,事发时,东华大学松江校区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3名研究生在实验室进行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2人伤势较重,被送往瑞金医院灼伤科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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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研二学生郭宏振眼部受伤,面部严重毁损。

由于学校未按照承诺继续支付医疗费用等,2019年8月,郭宏振将东华大学诉至法院。

2020年底,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已上诉。

东华大学申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少东华大学的赔偿责任,愿意依照公平原则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郭宏振申请判令东华大学就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案于2021年6月2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判决书显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10月9日,当事人郭宏振告诉新京报记者,面对此判决结果,自己将不再继续申诉,“责任划分很明确了,校方负全责。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过去了5年,我也很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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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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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不再申诉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郭宏振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尚处于接受教育的学习阶段,即便其曾成功完成涉案实验,也不可当然地认为其对该实验流程的原理及实验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危险皆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实验而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也仅作用于其自身,而非指导他人实验的充分条件。

判决书显示,本案作为实验责任人的导师却将其重要职责下放于一个在校生,对实验所具备的特殊性没有明确的告知,对实验关键节点的危险性也未能尽心地指导,对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也仅在口头上予以粗放式的提示,而东华大学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校内规章制度的执行亦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审法院对郭宏振诸项赔偿费用予以了审核,东华大学对一审核算的项目和数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责任负担问题,一审法院详细阐述了认定理由,持之有据,言之成理,法院予以认同。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10月9日,当事人郭宏振告诉新京报记者,面对此判决结果,自己将不再继续申诉,“责任划分很明确了,校方负全责。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过去了5年,我也很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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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弟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

据郭宏振回忆:“2016年时我上研究生二年级。9月21日事发前,两名研一的学弟正在进行实验。之前导师也说过实验期间若有疑问,可以向我和研二的另一名同学咨询。

其中一名学弟问我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添加高锰酸钾操作,我让他在天平称100g高锰酸钾后,帮他进行添加高锰酸钾实验。然后就发生了爆炸。”

郭宏振称,事故发生的一瞬间他就失明了,一边摸着墙向外走,一边呼救。现场乱成一团。事后仔细回想,应该是两名学弟没有监控好温度,添加高锰酸钾前温度太高。

“实验过程需要取浓硫酸,当时我还特意提醒过他们浓硫酸危险,帮忙找了黑色橡胶手套,这也是我们当时使用的唯一防护装置。”郭宏振说。

郭宏振的脸部、颈部被爆炸物大面积灼伤,双眼都有明显受伤的痕迹,与其受伤前的照片对比,判若两人。“右眼戴了眼片,已经没有光感了。只有左眼能看到,但不是很清楚。”郭宏振说。

▲2016年9月2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受访者供图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的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工度,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郭宏振虽自身未对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被告违反国家和其自身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制度,让一个研二学生去带研一学生自行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实验。故原告的轻微过失与被告过失相比,明显被告的过失为重大过失。

最终,判决被告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余万元。

另外据郭宏振介绍,除自己以外的两名受伤学生现都已毕业,其中另一名重伤学生身体也已经完全恢复,"赔了(他)一笔钱,但具体金额他不肯透露,我要求他帮忙作证,他没同意,说有苦衷。"

最终判决来了,但三个年轻人的人生都已发生了不可逆的巨变。

实验安全无小事,特别是一些危化,生物实验,大家一定要怀有敬畏之心,如履薄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