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可以实现,但实践中很难争取到这样的机会。

无论是有期(无期)徒刑还是拘役,都属于刑罚,最大的特点就是“限制人身自由”,日常活动、作息都有明确的限制和时间表,服刑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且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想要外出几乎是不可能的。说白了,服刑不是上班,更不是外出度假,想要“请假”外出一般是无从谈起的,即便是直系亲属有婚丧嫁娶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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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为了更好地帮助服刑人员改造,同时出于帮助服刑人员解相思之苦,服刑人员有会见家属的权利。只要服刑人员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被会见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监狱一方是可以安排双方进行会见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想,服刑是再改造的过程,刑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是帮助犯过错的人改过自新、重新树立信心。从这个角度来讲,给予部分表现良好的人员一些外出的机会也未尝不可,而“离监探亲”就应运而生了。

“离监探亲”又分为“奖励性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探亲”两类,且都有详细、严格的规定: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奖励性离监探亲”必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即执行刑期1/2以上的、宽管级处遇的、表现良好且外出无社会危害的、探亲对象在监狱省级行政区内的,且探亲的对象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探亲的期限为3-7天。

同样,“特许离监探亲”(期限为1天)也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2)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有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签署意见。(4)特许离监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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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监探亲”的相关条件来看,理论上服刑人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的,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以申请“离监探亲”,即“奔丧”。但在实践中,“离监探亲”几乎很难实现,原因之一在于不到万不得已,监狱一方不愿意承担服刑人员外出的风险;原因之二在于对服刑人员的要求是很苛刻的,比如表现良好、服刑期在10年以下;原因之三在于需要多部门协调,比如需要所在社区、派出所出具意见,而一旦出具同意的意见,这个风险或多或少的将由他们承担。

我的一个朋友从事狱警工作十几年,据他讲,从来没有经手过一件“离监探亲”。但是他没经手过并不代表不存在,经常看新闻的朋友可能有印象,之前媒体就报道过服刑人员在过年期间与家人团聚的实例。

那么如果有离监探亲的机会,需要什么手续呢?

1.对于“奖励性离监探亲”,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先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然后报送监狱主管部门同意,最后由监狱长审批;

2.对于“特许性离监探亲”,因为牵扯到服刑人员所在社区和派出所签署意见,所以程序和手续更为复杂一些,审批程序是极为严格的,且外出后需要干警押解和监督,对于当天无法返回监狱的,晚上需要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

综上来说,所谓的“丧假”是不存在的,但“离监探亲”是存在的,理论上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后,服刑人员可以申请外出“奔丧”,但在实践中,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少之又少,再就是风险很大,且需要多部门进行意见签署,执行起来并不容易,能真正离监奔丧的服刑人员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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