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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中,很多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双方当事人往往不会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因碍于情面等原因,更有甚者连借条、欠条都没有。对于仅有银行转账记录的案件,出借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能否得到法庭支持呢?

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对借款合意与资金流转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银行转款记录只能代表资金流动,并不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发生偿还债务、赠送、支付其他费用也会发生资金的流动)。此时,除非被告人承认,否则不能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由于原告的举证不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责任也就不会发生转移,原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现实生活中不少合同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未出具借据,此时仅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将面临巨大困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从法条可知,最高法认为出借人只要提供转账凭证即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此时法院要根据被告的答辩认定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如上所述,被告可能主张该笔款项非借款,而是支付其他费用,例如主张是偿还之前的欠款。对这一新主张被告应该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无法提出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银行转账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又不能对此做出合理说明的话,原告的主张将不会得到支持。当然实践中被告人除了以上两种情况,更可能发生的情况是提出了一定的证据反驳对方,但证明力往往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此时案件真伪不明,如果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即便事实上双方均未完全履行举证行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仍然要由原告承担(具体可见《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换句话说,与原告举证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不同,在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借款关系时,被告人的举证只要能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即可。

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由于这些原因,当事人有时很难举证。因此本人建议当事人要适当利用经验法则。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里就举个例子让大家更深入了解一下经验法则。冯某给万某转款10万元,并通过第三人李某转给万某4万。冯某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其中的4万元是其从李某处借得的。而万某反驳称这笔款项是冯某因自己结婚而赠予自己的。最终法院依据经验法则,认为在冯某与万某不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借钱赠予的可能性很低,且万某对其反驳未举证证明,根据证据优势原则,认定二人之间应为借款关系(具体可参见(2015)景民四终字第17号)。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熟练运用经验法则给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认定借款关系是否存在,可以从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方面予以考虑。本人曾办理过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我当时作为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原告拿着数年前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收条,称被告曾向其借款600万元。但事实上该笔款项是原告公司的老板委托被告人购买名画所用。但出于一些原因的考虑,其没有直接从公司账目中将划钱给被告人,而是先打给其职工(也就是本案原告),再将钱转给了被告。由于被告人和公司老总达成的是口头约定,很难举证证明。因此我运用经验法则,指出原告主张中的疑点。

首先,原告仅有银行转账记录和收条,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涉案款项数额巨大,对于个人之间如此大数额的借款,一般人都会持审慎态度。但原告既没有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更不知道款项的使用目的,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此外,被告与原告并不相识。原告以如此随意的方式将如此巨大数额的款项借给不相识的被告明显与一般社会经验相违背。其次,我对原告的资金来源也持质疑态度。转账之时原告只是单位的普通员工,从原告的年龄和单位的工资来看,如此大额的款项从何而来法庭应当予以注意。而且当事人素不相识,原告自己借钱后再转借被告的可能性很低。最后,我们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诉讼前后还要向其领导反映情况。如果是其自己的钱,为何还要向领导汇报情况,对方也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我们不断强调以上几点,以削弱原告证据的证明力。

司法实践中,不少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害怕自己说漏嘴,自己往往不会出庭,而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诉讼代理人对于不利己方的事实不是避重就轻就是一问三不知。此时我们可以依据《民事诉讼解释》的规定,要求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出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如果其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最后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本人到庭的话,我们往往能有意外收获。毕竟当事人不是律师,禁不起追问,很容易露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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