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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第五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02456410446U

法定代表人:陈玉琳

住所:茂名市西城区*****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对你校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校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随后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你校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总磷和氨氮的含量分别是270mg/L、9.68mg/L和114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众惠检测)检字第ZH20210507002号)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校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9月11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1〕105号)告知你校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校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搬至新校址后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做好污水处理工作,建有11个三级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2、已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管网;3、学校经费仅够正常运作开支,难以承受本次处罚,请求免除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处罚;2、难以承受处罚不是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3、鉴于你校已按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我局可酌情减轻本次行政处罚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校已按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我局决定对你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校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

限你校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校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7日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