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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磕派律师,是当今政法圈子对部分刑辩律师的一种贬低,主要指那些分不清主次,在案件环节层层抗辩的律师。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律师死磕的负面评论并非仅仅是公检法三家,律师界也有很多人有着类似的看法。

一次聚会上,参与者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校友。一位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前辈就说,关于死磕律师,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因为死磕律师的层层抗辩,连续几天都没有进入实质审理。这件事被检察机关录制成光盘,在系统内进行研究。

还有的律师也表示,辩护应当主次分明,抓住重点。像这样不分主次,一味死磕,并非是律师应当进行的辩护。对此,我请教了身边的刑事律师老蔡。

老蔡是一个专业进行刑辩的律师。对于老蔡,办案机关评价非常高,似乎不应该归入死磕的类别当中。一个既能得到办案机关认可,又能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刑事律师,我特别想听听他对死磕辩护的看法。

一、刑事辩护以与办案机关合作为主

出乎我的意料,老蔡对于死磕辩护看得倒是比较开。首先老蔡也是明确反对把死磕当成一种执业风格的做法。要知道,律师面对的办案机关,不论是在人力、物力,还是财力方面,都是占有绝对的优势。一味死磕,并不符合双方的实力对比。所以刑事辩护更多要利用办案机关的资源为己用。

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就是尽量提前介入到案件当中。在办案机关得出结论之前,对其施加影响。在现在的法律程序中,办案机关还是比较重视律师的意见的。一旦你的意见具备充分的依据,办案机关会考虑以你的意见为基础总结案件。做到这一点,你的目的基本就达到了。

退一步讲,即使你的意见没有得到采纳,办案机关也会对证据的情况有所考虑。这一点也是十分重要的。刑事案件并非一定要无罪的结果的。要知道,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真正的犯罪人,他们犯罪的证据基本上会为办案机关所掌握,律师从辩护角度可以质疑。但绝不能因为角度问题,而失去对案件的判断。绝对不能定下不理智的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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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回避原则问题,辩护的底线还是要坚守

老蔡说,虽然多数时间他可以影响办案机关的意见。因为一个老练的刑事律师,是知道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出具的意见既体现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会让办案机关非常舒服。

可是有的时候,涉及辩护的底线,是不能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易的。一些案件,在证据上存在一定的缺失,办案机关会主动与被告人、辩护人进行一些交换,通过认罪认罚来换取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是一些有罪情节,那进行一定的交换,是可以的。可是,如果案件涉及无罪情节,那是绝对不能进行交易的。这是辩护的底线。

若当事人有罪,辩护律师需要为其争取更好的结果。若当事人是无罪的,那辩护律师应当在证据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进行无罪辩护,让当事人得到无罪的结论。

三、死磕并不是一种禁忌,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当作一种辩护方法,延缓办案

老蔡表示自己也不喜欢死磕。一般情况下,律师进行死磕,是一种无奈之举。律师,都是具备一定业务的专业人员。当然有的律师觉得,这个行业可以分成三六九等。可是在老蔡看来,大家实际上都是差不多。在刑事领域,律师可以做的工作是有数的。这一点,所有的律师都是清楚的。不清楚的是,就是那些外行人了。

若是以死磕为辩护风格,老蔡认为并不会得到好的结果。一味死磕,实际上也是对自己的辩护进行伤害。过于广泛的辩护,甚至于掩盖住自己辩护观点的锋芒。

随后老蔡也叹了口气。有的时候,死磕也是可以作为一个辩护方法使用的。有的时候,律师收案并没有太多的时间准备。办案进度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律师需要时间而没有时间的情况下,适当死磕,可以争取宝贵的辩护时间。

有的案件就是这样,初看起来无从下手。你仔细看上三遍,情况就会不一样。这都需要时间,因此适当的拖延是必要的。你向办案机关提出延期,基本上很难得到准许。这个时候,也只能从其他方面入手。在不同的环节,层层进行抗辩,可以有效地迟缓办案过程,这个迟缓的过程中,律师就可能发现一些重要的情节。

四、死磕有时也是隐藏火力的重要方法

对办案机关,律师有时并不会把辩护意见全部拿出来。因为律师也在考虑,一些意见过早提出来,办案机关进行补证的难度就会降低。事实上,办案机关在补证方面对自己的要求一直不是很高。

老蔡提出有的案件,律师会一次拿出一部分观点,办案机关进行补证或补充侦查。然后,在最后时刻,再拿出最为重要的观点,而这个时候办案机关可能不再具备补证条件或补充侦查的可能。

对于这种情况,在我国刑事审判的历史上例子数不胜数。一旦观点无法排除无罪可能,那检察机关主动撤回起诉的情况就非常可能发生。老蔡没有提那个著名案例是哪一个案例,不过我是知道的。

刑事案件中,律师是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服务的。死磕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辩护风格,可是在特定条件下,却可以作为一种辩护方法,让辩护取得更好的效果。老蔡倒是给我上了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