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山东临沂兰山区检察院公布了一起酒驾肇事逃逸案。再次为酒后驾车的司机敲响了警钟。

刘某某,男,1994年生,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9日4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与***路交汇北150米路段时,先后与护栏及赵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赵某某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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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认定,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大于101km/h,为超速行驶,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6.9mg/100ml,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赔偿协议。

检方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有逃逸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近日,此案被依法公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