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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湖州一男子在法院庭审时突然吞下面前的一份纸质证据。由于证据原件此前已得到法院认定,被吞后并不影响案件审理。该男子依法被罚5万元。

无独有偶,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当庭撕毁或者吞下证据的情形。笔者在此提醒大家,这样做不仅不会对原本案件起到正向影响,还要会面临处罚。

对审判的影响:

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当庭吞下证据,无非是自认为缺少了关键证据,法院就不能判自己败诉。但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因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讲的是: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简单来说就是,不论是当事人吞下、撕毁还是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法庭都可以直接认定对方的主张成立。

面临的处罚: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均规定,当事人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要受到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曾有这样一起案件,被告郭某因认为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十分气愤而在庭审中吃下证据。结果被法院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另外,行为人毁灭证据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三百零九条规定,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蓝秦律师刑事法律服务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