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选自《无罪辩护》,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长久以来,我活跃在刑事辩护的第一线,接触过很多刑讯逼供的故事,迄今为止在媒体上广为流传的影响最大的刑讯逼供,有相当一部分是我揭露出来的。一个是关于重庆打黑的大面积刑讯逼供行为,一个是极端残忍的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这两起案件被披露出来之后,关注的人们非常震惊,他们没想到,刑讯逼供这种古老又残酷的刑罚在中国依旧存在,而且具有相当的生命力。

知道我的人,或者说知道我所办理的案子的人,几乎都知道,我是最痛恨刑讯逼供的。

像之前的马廷新、张氏叔侄等案件,都出现了非常残酷的刑讯逼供,当事人肉体、精神受到了非人的折磨,就算不是作为他们的辩护律师,而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无关人,看到他们所遭受的那些,都会感到心酸。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一天,一个特殊的人物,走进了我的办公室,委托我办理一起特殊的案件。

这次案件,和「刑讯逼供」有很大关系,而交锋的双方,却不像一般案件的那种,老百姓对警察机关或者法院,本案中交锋的双方,一方是公安机关,一方是检察院。

这起事件的主角,一个叫方卫,一个叫王晖,他们两位原来都是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警。而这个事件,是这两位刑警被检查指控涉嫌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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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一条题为「安徽黄山惊现『陷警门』」的帖子在各大论坛火了起来,这个帖子讲的是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的两名刑警因为办理一起盗窃案件,在讯问一名犯罪嫌疑人时,发生意外事件,这名嫌疑人死亡。于是他们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刑讯逼供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很快就被逮捕。但是两名警察的家人则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的构陷,他们没有实施刑讯逼供。

毫不避讳地说,如果把刑警和刑讯逼供联系起来,社会上也极少有人会对此提出质疑。

而这件案子,其实很简单,2010 年 9 月 25 日,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刑警队,一个专门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经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进了看守所。这是一起团伙盗窃摩托车案,该团伙共有三名犯罪嫌疑人:熊军、李政、潘世讨。犯罪嫌疑人李政、潘世讨先后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12 月 17 日辨认了犯罪现场,并均已供述三人合伙盗窃五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按照程序,这个案子的基本证据差不多齐了,再带犯罪嫌疑人熊军前往作案现场拍几张照片,案子就可以移送审查起诉。

2010 年 12 月 21 日下午,祁门县公安局刑警队方卫、王晖、王奇(刑侦大队副大队长)三人携带相关手续提解熊军出看守所辨认现场。

这天下午,他们像往常一样从看守所办完提审手续带出犯罪嫌疑人熊军,没有任何障碍,也没有得到任何提示。但是熊军上车后突然称:「记不清现场」了,不过之前熊军在做供述时对地点描述很清楚,几名警察推测熊军是想以此为由逃避法律追究,所以当即开始做熊军的思想工作,想让他转变思想,继续辨认现场。这时,车子已开到公安局门口,方卫发现暂时无法完成辨认现场工作,就叫王奇将车开进局里,并将熊军带至三楼刑侦大队方卫的办公室兼讯问室。

12 月的黄山脚下,寒气袭人,祁门县公安局办公楼里虽然没有暖气,但是装有空调,有的干警还自行配备了电暖器,室内倒也不显得很冷。

方卫带熊军进到办公室,将空调、电火桶打开取暖,让熊军坐在讯问椅上,用手铐、脚镣对其进行约束后继续做其思想工作。

不料,熊军情绪异常激动,身体剧烈晃动。考虑到之前发生过犯罪嫌疑人受讯时用前额撞击讯问椅挡板进行自残的情况,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刑警大队的讯问椅上都备有一根皮线,必要时可以约束犯罪嫌疑人,防止自残。由于熊军情绪不稳定,为了防止他自残,方卫就用讯问椅上的皮线斜跨过他的胸部对他进行约束性保护,皮线距离胸部有几厘米的距离,这样既可以保证熊军前后左右都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同时又能阻止他弯腰用头撞击挡板。约二三十分钟后,熊军情绪渐趋稳定,但是在交流中要么说记不清现场,要么沉默不语。

晚上六点钟左右,公安局食堂送来饭菜,方卫和王晖打开械具带熊军去小便。回来后,方卫盛了一碗饭给熊军吃,但熊军称不想吃,方卫又倒了杯水给他喝。直到晚上九时左右,熊军思想工作仍未做通,方卫就拿出之前李政、潘世讨辨认现场的照片给他看。熊军见两名同案犯已辨认过现场且又交代了合伙盗窃另三起摩托车的事实,思想逐渐转变,同意配合警察辨认现场,并主动交代了合伙盗窃另三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方卫将此情况向队领导王奇作了汇报,王奇叫方卫将情况问清楚形成笔录后再把熊军送回看守所,早点回家休息,明天再辨认现场。王奇因为第二天要去江西出差,就先回家了。九点半左右,看守所民警胡晓晖打电话给方卫,问何时还押,方卫告诉他可能还有一段时间。胡晓晖说,看守所看门的老头怕冷,让方卫早点送熊军回去。方卫见一时结束不了,再考虑到还押后第二天还要去指认现场重新办手续还需要中队长、大队长、局长签字,很不方便,心想就算是到明天中午还押也还在审批的规定时间内,就告诉胡晓晖,明天再送熊军回去,让看门的早点休息吧。

接完电话后,方卫拿起桌子上的一袋饼干,问熊军吃不吃,熊军还是说不吃,想喝水,于是方卫就倒了杯水给他,并解开手铐让他自己拿着喝。晚上十二时左右,方卫做完了笔录便和王晖将熊军械具打开,方卫倒了杯水给他,让他边喝水边核对笔录。

大约 22 日凌晨一时左右,熊军开始打瞌睡,方卫和王晖便在办公室内整理卷宗,上公安网,同时看住熊军,其间未发现他有异常表现。

一直到凌晨六时左右,方卫发现熊军脸色苍白,口唇发紫,牙咬住嘴唇,表情痛苦,呼之不应。身为法医的方卫立即紧张起来,赶紧上前探其脉搏,发现很慢很弱,又用听诊器听其心跳,同样慢弱。方卫感觉情况不妙,就招呼王晖赶紧一起打开械具,将熊军抬到办公室床上进行人工呼吸及心脏按压抢救。几分钟后,方卫听到心跳已不明显,就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又拨打副队长王奇电话汇报此事。打完电话后又抢救了十几分钟,王奇赶来了,救护车随后也赶到了,三人便将熊军抬上救护车,王奇随救护车去了医院,让方卫和王晖留下接受调查。过了一会儿,王奇打电话告诉方卫,熊军抢救无效,已经死亡。

2010 年 12 月 22 日上午,方卫和王晖分别就熊军死亡向祁门县公安局作了书面汇报。

祁门县公安局对此事件格外重视,在接到熊军死亡的报告后,他们当即向黄山市公安局和祁门县检察院、祁门县委、县政府进行报告。

很快,黄山市公安局副局长钱丰赶到祁门调查此事。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死亡,两名办案民警难免遭遇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质疑,尤其自从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发生之后,公安部也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展开严查,近期各地多次被曝光的警察刑讯逼供,都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赶到祁门的黄山市公安局副局长钱丰第一时间将方卫叫到身边问:「你们有没有动手打他?」方卫说:「没有动手。」「真的没有吗?现在你们一定要说实话!」钱丰说。方卫语气肯定地回答:「真的没有。」

「那是怎么死的?」他继续问,法医出身的方卫回答他:「可能是猝死。」为了证实民警说话的真伪,也为了防止尸体发生变化,他随即指派黄山市局刑警支队技术人员对熊军尸表等情况进行了记录固定。

祁门县公安局至少已经连续 5 年没有发生过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动手的事情了,但是本案毕竟是人死在了公安局办公室,局领导心里也有些摸不准。

2010 年 12 月 22 日下午,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的检察官们也开赴祁门调查此事。方卫和王晖分别接受了调查问话,他们将事情经过作了详细汇报,并提出熊军死亡突然、迅速,极有可能患有心脏病。

12 月 26 日,应黄山市公安局的邀请,黄山市检察院的法医对熊军尸体进行了检验。

黄山市检察院人员赶到后,即对熊军组织尸检,当看到尸体没有体表外伤,体内也没有检验出内伤之后,黄山市公安局和祁门县公安局的领导才稍微放心。

实际上,之所以通报检察院,并由检察院的法医进行尸检,正是出于公正的考虑,本来公安局自己就有法医,但是他们并没有让自己的法医参与尸检。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公安机关在检察院法医对熊军尸体进行检验的同时,还请来了熊军的家人,现场参与了全部尸检过程。尸检结束后,当发现体表没有任何外伤,体内也没有受伤,并发现熊军患有心源性心脏病后,熊军的家人也并未表示任何异议,也接受了公安机关对于这起突发的不幸事件给予的经济补偿。

本来,故事到此即可结束。但是后来的发展,是谁也未曾想到的。

12 月 27 日,法医鉴定尚未做出结论,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医初步怀疑熊军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皮线勒死)。在此推测下,黄山市检察院当即将熊军死亡一案立为刑讯逼供案件,并于当晚 17 时对方卫和王晖进行传唤。

这一情况使得祁门县公安局和黄山市公安局有点措手不及,于是他们又紧急将此情况通报给安徽省公安厅。实际上,几乎与此同时,黄山市检察院的案情通报也到了安徽省检察院。

此后,事态升级,风云突变。

久未办理大案的黄山市检察院反渎职犯罪侦查局的检察官不容置疑地认定这就是一起刑讯逼供案。

仅一天时间,2010 年 12 月 28 日 7 时,在熊军死因尚未彻底查明,法医鉴定报告依然没有做出的情况下,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对方卫和王晖刑事拘留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副局长钱丰无奈地亲手签发了执行拘留他的两位手下的命令。

当天,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程祖俊、郭环宇即展开对方卫和王晖二人的审查讯问。

办案人员问方卫和王晖:「看守时,熊军是否睡着了?」

方卫:「没有睡觉。」

办案人员:「你撒谎!熊军睡着后是否出现皮线勒住胸部?」

方卫:「没有发生这种情况」。

该办案人员武断地说:「人睡着的时候身体是软的,身体肯定会往下滑,熊军肯定被皮线勒住胸部。」

方卫:「你们这种询问方式是典型的指供、诱供,并且你的提问也证明了你并不懂医学常识,如果你们再用指供、诱供的形式来问询,我们将拒绝在笔录上签名!」

原来,检察官最初的判断是方卫和王晖睡着了,导致熊军在睡眠中身体下滑被皮线勒紧,导致窒息而死,并以此对他们实施刑事拘留。

这时元旦刚过,人们还停留在节日的气氛中,方卫和王晖失去自由已经 10 天了,原本想问题应该查清楚了,10 天是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他们在等着回家与家人团聚。

但是,就在这一天,2011 年 1 月 7 日,他们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不仅如此,他们还被转到外地,异地关押。

那时,他们还不知道,此案已经由省检察院亲自指挥,并在黄山市检察院、阜阳市检察院、马鞍山市检察院抽调了一批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一个要将此案办成一桩铁案。

其实,翻开近几年来的冤案平反史,我们不难看到,在「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张高平、张辉强奸案」等一系列的冤案报道中,几乎每一起冤案的发生都与刑警的刑讯逼供有关。特别是这几年来,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不时会有一些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例曝光出来,刑警似乎成了刑讯逼供的代名词,警察职业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极大的负面评价。尽管近几年公安机关内部加强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教育力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但是,刑讯逼供这种现象仍旧未能绝迹。

而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一般都会被认为是「护着」公安机关的,案件审理时,在众多的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检察院往往当作耳旁风,或者干脆让公安局的警察自己写一份「文明办案」的书面说明交到法庭了事。

不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并不是所有事情都处在同一战线,比如,一旦侦查机关出现死亡、自残等极端事件,那么一直「休眠」的检察机制就会立刻唤醒。因为检察院和所有的机关一样,在他们的领域同样会有一个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警察刑讯逼供这样的案件正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反渎职犯罪侦查局管辖的范围。事实上这个渎职犯罪侦查局也很为难,他们并没有多少案件可办,检察机关为了找到几个可办的案件,防止在连续的业务排名中不至于再次落到排尾,往往也是费尽心机。

回到本案,黄山市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似乎就陷入了这样的处境之中。

对于熊军之死,法医做出的鉴定结果并不一致。在第一次尸体检验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做出一个推断性意见,认为熊军系「体位性窒息死亡」,也正是依据这一意见,方卫、王晖两人被检方采取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正式形成文本的法医鉴定在两民警被逮捕后 10 天,也就是 2011 年 1 月 15 日,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名为:[皖检技鉴(2011)2 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根据材料为《黄山市检察院关于熊军死亡的传真报告》、黄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材料若干份、祁门县气象局气象资料证明、熊军尸体等,受理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23 日,开始鉴定日期 2010 年 12 月 26 日,检验地点在祁门县殡仪馆。

这份报告中显示,熊军的衣着上身从里到外分别为:灰色内衣、紫色羊毛衫、黑色夹克、黄色马甲;下身从里到外分别为:黑色三角裤、黑白条纹羊毛裤和长裤;脚穿棕色棉袜、棕色棉鞋。气象证明环境温度在 0℃左右,但考虑到当时被鉴定人处在室内,穿着有羊毛衫裤,不至于冻死,但尸检所见足以证明机体处于寒冷状况。

在检验中虽然发现熊军右腕部、右肘关节等处有一些表皮损伤,但鉴定认为上述为机械性轻微损伤,不致造成机体死亡,诊断机械性窒息死亡依据不足,这也否定了最初做出的「体位性窒息」致死的推断,同时也排除药物、毒物造成死亡的可能。

这份鉴定调阅了熊军的看守所体检表上有「窦性心动过缓」的病情诊断,病理检验也见心脏较正常人超重,镜下检验见部分心肌细胞核大深染,提示熊军具有潜在性的心脏疾病。

对于造成熊军死亡的原因,这份鉴定认为,熊军死前被固定在审讯椅上长达十多个小时,使机体处于极度的疲劳状况;另外尸体检验见胃内有稀糊状内容物约 50ml,案情调查其在被固定体位期间未进食,认为可以证明机体死前处于饥饿状态,因而认为属机体处于极度疲劳、寒冷、饥饿状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了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

2011 年 1 月 28 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告知方卫和王晖,二人均对省检察院的鉴定书提出异议,特别是身为法医的方卫当即提出要求保存尸体以备重新鉴定,但是此时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他们,尸体已经火化了。

这份鉴定结论也确定了案件的走向。2010 年 12 月 30 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黄山市辖下的休宁县检察院侦查。2011 年 3 月 8 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4 月 8 日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6 月 7 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方卫、王晖涉嫌刑讯逼供罪移送审查起诉,不过到了 7 月 13 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又将该案指定由马鞍山市辖下的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已经被异地关押的方卫,在 2011 年 3 月 11 日,又被秘密转移到含山县看守所,化名「黄伟」羁押。对于这样一起简单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动用了他们办理恐怖组织犯罪才会使用的化名、异地关押办法,这让方卫感到很不理解。他一直在想,本案的关键问题不就是熊军的死亡原因吗,而这又完全是个技术问题,技术问题需要专业鉴定,现在疑问没搞清楚,尸体已经火化,重新鉴定已经不具备条件,靠这种化名关押能找到熊军死亡的真正原因吗?他百思不得其解。

当晚七点多钟,体检结束,准备进看守所时,方卫感到肚子饿了,他提出没吃晚饭,想要点吃的,但是,在那个场所,竟然没有人理他。那一刻,他想到了在祁门县公安局,他和王晖审讯熊军这个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还给他准备饭菜和饼干,而自己,一个干了十几年的警察,当无辜蒙冤,身陷看守所的时候,居然要不到一碗饭吃。随着看守所铁门挂锁的声响,他被关进了一间几十个人的号房,躺在昏暗的地铺上,这位干了一辈子刑警的「犯罪嫌疑人」浮想联翩,他想到昔日并肩作战的战友,想到了活泼可爱的孩子,想到自己经常在抓捕罪犯的一线冲杀,想到了文弱的妻子……再看看身边这几十口本应是他对手的号友,这位铁血汉子,不禁潸然泪下。

当真是,世事难料。

之后发生的,就是漫长的审问,3 月 12 日下午,省检察院、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前来提审,方卫提出要会见律师和申请取保候审,当即被拒绝。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说,「很长一段时间内你将见不着律师,如果不认罪,再把你羁押到阜阳看守所和艾滋病人关在一起,他们最仇恨警察,让他们整死你。」方卫提出要把以上言语记录在案,遭到拒绝。为此,方卫拒绝在该次笔录上签名。

还有一次提审,因为他不愿意在记录不实的笔录上签字,检察官「啪」的一掌拍在电脑键盘上,说道:「认罪吧,不要指望你们领导来救你,你信不信我们随时也可以把他抓起来。」一次又一次的提审,不仅有威胁、有逼供,甚至还有诱供和欺骗,这个审讯了一辈子犯罪嫌疑人的刑警彻底体验了一把「犯罪嫌疑人」的滋味。

2011 年 4 月 7 日下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一郭姓检察官和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冬提审方卫时,拿出一份笔录,称是王晖的,说王晖已经承认了刑讯逼供,王奇、与另一位侦办摩托车盗窃案的民警吴丽国也已经承认了刑讯逼供。前期公安和检察院闹了误会,现在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领导已经协调好了关系,决定不予追究王奇、吴丽国的刑事责任,只要认罪态度好,也可以从轻处理,起诉时可不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定为刑讯逼供罪。为了取得信任,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这位姓郭的办案人员还拿出工作证件,说他同时兼任省检察院特别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可以此作担保。这样的方案也许是真的,也许是假的,但是,坚信自己无罪的方卫对此未予理睬,检察官们只好悻悻而去。

鉴于对安徽省检察院法医鉴定的质疑,虽然黄山市检察院对方卫和王晖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答复,但实际上,心中也没底的黄山市检察院在 2011 年 7 月 3 日还是委托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高检技鉴字(2011)89 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显示,委托的要求是从法医学角度进一步查找熊军生前是否存在受冻的证据,综合分析论证导致熊军死亡的主要原因。

该中心的鉴定始于 7 月 15 日,鉴定书中所列简要案情中记载称:「黄山市检察院办案部门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的过程。」这份于当年 8 月 2 日做出的鉴定分析结论中称,尸体具备一定的冻死表现,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综合分析认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在这份鉴定报告出具之后,根据含山县检察院起诉书介绍,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含山县检察院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将案件退回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 9 月 14 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含山县检察院;10 月 15 日,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直至 2011 年 12 月 8 日,在两民警被羁押 350 多天之后,才开始第一次庭审。这一切做法,无非是在拖延时间,因为,检察机关他们还需要更为扎实的证据。

果然在开庭前,检察机关终于找到了他们自认为是「宝贝」的证据,那就是熊军的两名同案犯证实方卫和王晖以及祁门县公安局的另外两名警察存在对他们采取「冻」「饿」等刑讯逼供的行为的证词。

案件在司法流程中运转着,坊间的各种传闻也散布开来。一种未得到确认的说法是,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审后最初认定无罪,但由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人的干预,最终本案还是被起诉到法院。审判,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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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8 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

逮捕两警察依据的罪名是刑讯逼供,但进入起诉之后,罪名改变为故意伤害。那么,在熊军留置祁门县公安局的十多个小时内,两警察是否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成为 12 月 8 日在含山县法院庭审辩论的焦点。

含山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称,熊军自 2010 年 12 月 21 日 16 时许被强令坐在铁椅上后,除了上厕所外均如前所述状态被固定在铁椅上,并一直未进食。

同时检方列举提审熊军同案犯李政、潘世讨的证言,称两人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和 12 月 17 日同样被方卫、王晖带至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办公室进行讯问时,用手铐、脚镣、电缆线将李政、潘世讨捆绑固定在该局自制的铁椅上,用塑料袋装上冰块并用胶带捆绑在胸、背、腿等部位,同时使用电风扇吹风降温。

检方还称:另查,2010 年 9 月 25 日,李政、潘世讨因涉嫌盗窃被祁门县公安局抓获,方卫、王奇等人为获取口供,在讯问时对李政、潘世讨的胸部、下身阴部喷射催泪瓦斯,导致其二人下身阴部溃烂。

检方依据这些指控称,两警察均构成刑讯逼供,而李、潘二人提起的证言似乎显示,方卫、王晖有一贯性刑讯逼供行为,且手段极为恶劣,应对两人处以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方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结论不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熊军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死亡诱因为「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饥饿」;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则推翻上述对熊军主要死因的认定,将死因重新认定为「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两人的律师则在庭审中困惑地询问检方,起诉到底以哪份意见为准?

两名警察在庭审中坚决否认指控,辩称无罪,两人的一审律师也为两人作无罪辩护。对于检方的鉴定结论,律师在庭审中认为,报告中称熊军受饿、冻,但证人王奇等人的证言证明:看押熊军的房间确实开了空调、电火桶,室内温度正常,民警与熊军同在一室,并不存在民警故意「冻」熊军的行为;当时曾给熊军准备晚饭和水,中间也曾让其吃饼干,但熊军只要求喝水,称不想吃饭,且尸检中胃里尚有 50ml 食物。因此,并不存在故意「饿」熊军的行为。

对于「长时间固定体位」,检方认为熊军所坐的审讯椅属于「刑具」,被以「刑具」长时间固定体位,是熊军死因之一。律师则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坐在专用椅上,是防止其自杀、自残、袭警,合法合规。该椅子由公安局统一配发,属于「械具」,且在 2010 年 12 月 21 日晚至 22 日晨这段时间内,熊军有过两次休息,包括小便、喝水,械具全部打开,每次持续数分钟。因此,对熊军的实际约束时间,每次均不超过 6 个小时,未超出正常界限。只因坐着不够舒服、坐上去让人难受,就算椅子有缺陷,那也是单位责任,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不符法理和情理。

针对控方出示的两份法医鉴定结论,辩方原本申请法院传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名法医出庭,但遗憾的是,无一人依法出庭。仅有安徽省检察院的法医陈某出庭,就其作出的一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给予说明。

法医陈某在接受辩护人询问时,详细阐明了熊军突然死亡的原因:死者有潜在性心脏病,系「心源性猝死」,死亡诱因为「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饥饿」。对「心源性猝死」的结论,辩方予以认可。但对鉴定人所列举的死亡诱因,辩方质疑:「长时间固定体位」并不是鉴定人从尸检本身得出的结论,而是检察办案人员在鉴定前告诉鉴定人的案情。该案情并不属实,辩方有证据证明熊军在死亡前每 6 小时有一次休息,并非「长时间固定」在审讯椅上。对此,鉴定人无奈地声称「案情是否属实,这要去问公诉人」,于是把脸转向公诉人,引起庭审哄堂大笑。辩方还对鉴定人提出的死亡诱因提出质疑:可能诱发「心源性猝死」的原因很多,鉴定人只列举了「寒冷」「饥饿」,而未排除情绪激动、疲劳等因素,因而其鉴定结论仅具或然性,不具有确定性。

辩方还对控方出示的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提出强烈质疑:该检验意见上记载:「黄山市检察部门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而实际上,所谓「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并无证据支持,辩护人调取的相关证据也能够否定该事实的存在。因此,检察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时,向鉴定人提供的案情不客观、不真实,极有可能导致鉴定人先入为主,从而影响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再加上,鉴定人无视人民法院的通知,拒不出庭。因此,辩护人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这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这一质证环节,基本揭示了熊军在祁门县公安局死亡的真相:死者患有潜在性心脏病,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而非暴力导致的死亡。

作为该案主要证据的两份法医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问题,法医出身的被告人方卫也是不遗余力,为了准备庭审,他找来了大量的法医学书籍,在看守所等待开庭的日子里「重操旧业」。2011 年 12 月 8 日,含山县法院的法庭上他自己针对两份法医鉴定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第一,鉴定程序有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0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做出某种鉴定结论。」而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却将无中生有、互不相干的材料(李政、潘世讨 2 人被冻)提供给鉴定人,其目的明显是想让鉴定人做出熊军也受冻的鉴定意见,而鉴定人也确实出具了熊军受冻的虚假的鉴定意见。

根据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 2 条规定:「法医检验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尸体及相关场所、物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并做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第 30 条规定:「检验鉴定文书应当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论证严谨,结论科学。」检察院两份法医鉴定文书将委托单位提供的「长时间固定体位」这一案件调查情况作为鉴定意见明显违反鉴定规则。因为,任何一个法医都不可能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得出死者生前被「长时间固定体位」,就如法医不能推断死者姓名一样,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将「长时间固定体位」作为鉴定意见,既违背科学也违反鉴定规则。

第二个问题,是鉴定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鉴定文书记录熊军面部呈「苦笑面容」,事实上熊军面部未见「苦笑面容」,而仅口部张开。其口部张开正好与方卫当时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抢救时人为打开的说法相符,鉴定人认为是「苦笑面容」纯属牵强附会,「苦笑面容」可见于冻死尸体,鉴定人捏造这一尸体现象,目的是证明熊军受冻。

第三个问题,是鉴定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检察院两份鉴定文书认定熊军处于饥饿状态,结论错误。因为医学表明,人进食 6 小时后,胃及十二指肠已完全排空,而根据尸体检验记录,熊军胃内有约 50ml 稀糊状内容物,内有少量腌菜叶,不完整饭粒。熊军自进食至死亡共历时 18 小时左右,胃尚未完全排空,仍存留部分食物,这说明熊军自离开看守所后其胃的消化排空功能即基本停止,他没有「饥饿」感,即使进食,也不会被消化。究其原因应当是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其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胃排空功能被抑制了。而关于检察院两份鉴定文书认定熊军处于寒冷状态,鉴定意见完全是错误的。因为认定熊军受冻依据不足,「苦笑面容」。根本是无中生有。而「立毛肌收缩」不但见于活体受到寒冷刺激的反应,也见于新鲜尸体受到寒冷刺激的反应,最早在死后 30 分钟出现,多数在死亡后 5~6 小时发生(参见黄光照、麻禾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96 页)。熊军在病发后不久即从温暖的室内被转移到零摄氏度左右的寒冷室外,无论其当时是否死亡,均会出现「立毛肌收缩」,鉴定人据此认定熊军生前受冻根本站不住脚。鉴定人陈洪出庭说明「死后温度的变化不会造成立毛肌收缩」的观点,更是与法医学知识相悖。而「胃黏膜大片散在出血点,心肌细胞,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可见空泡样改变,肺及肾上腺应激性改变,气管支气管有泡沫样的改变。」鉴定人认定以上机体受冻的结论同「立毛肌收缩」一样站不住脚。因为以上这些改变并非机体受冻的特异性改变,而是急性死亡尸体的普遍改变。任何猝死尸体都会出现以上改变,检方法医鉴定以急性死亡尸体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推断死者生前受冻显然是一种错误的逻辑。就好比不能仅根据某个动物有四条腿就推断它是马一样,它有可能是鹿,也有可能是其他动物。

检察院法医鉴定人根据以上来推断熊军生前受冻显然是不科学、不公正、不客观的,而事实上在熊军尸体上反倒有许多现象与「受冻」是相互矛盾的。

比如,受冻尸体心外膜下有出血点,右心内含有凝血块,而尸检时熊军尸体「心外膜未见有瘀点性出血」,「血液呈明显流动性」。受冻尸体胰腺多出现急性胰腺炎,而尸检时熊军胰腺正常。受冻尸体骼腰肌多处出血,而熊军尸体未见出血。受冻尸体尸斑呈鲜红色,而熊军尸体尸斑呈淡紫色,指甲青紫。受冻尸体上可检见冻伤,而熊军尸体未见冻伤。受冻尸体胃黏膜糜烂,黏膜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而熊军尸体是胃大弯前壁见散在出血点。

以上六个方面的情况均不符合受冻表现,但却符合急性死亡尸体的表现。

综上,方卫提出了检察院两份法医鉴定文书认定熊军生前受冻与尸体检验情况不符,尸检提示熊军符合急性死亡。

这种专业分析也恰与警察王晖对案情的陈述相吻合的:熊军自始至终都处于开着空调、电火桶制热取暖的室内,情况一直正常,出现异常后突然死亡。

而检察院两份鉴定文书的最大问题,在于死因的主次关系相互矛盾

熊军的体检表和病理检验有三个异常之处:重 311.6g 正常成年的心脏重量为 250~270g,而熊军的心脏重 311.6g,而且心窦房结体积偏小结内起搏细胞较少,梭形纤维细胞多;最后,心电图提示窦缓 55 次/分,比正常人平均最低的每分钟 60 次还低。这三个方面的情况证实熊军患有潜在的致命的心脏传导系统疾病。说「潜在」是因为熊军之前身体一直看起来很「健康」,未发现有病,说「致命」,是因为窦房结是心脏搏动的源头,窦房结细胞变性,坏死或者数量减少,均可妨碍起搏冲动形成,引起心搏骤停。

然而,这样一个致命的隐患却被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轻描淡写,甚至认为「在死者目前年龄不应对其生命构成威胁」。

根据统计表明,猝死有以下特征:心血管疾病占猝死的原因首位;青壮年男性显著多于女生;高峰年龄段为 30~50 岁。熊军不但患有极危险的心血管疾病,更是处于猝死高峰年龄段。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的观点无疑是违背科学的。所以熊军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潜在性心脏病(窦房结发育异常)。

法医病理学将死因按作用大小依次递减分为:根本死因(原发性死因)、主要死因、辅助死因、诱因。

诱因,就是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饮食、饥饿、寒冷等,比如有些疾病会导致病人在睡眠中会突发猝死,却没有明显诱因。这些因素对健康正常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疾病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引起死亡。由此可见,「饥饿、寒冷、和不一定存在的长时间固定体位」,是属于诱因范畴,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却认为「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这一鉴定意见不但与法医病理学关于死因的分类相悖,更是颠倒了主要死因和诱因的主次关系。

方卫在法庭上大声提出一个疑问:这种连法医专业的在校学生都不可能犯的低级错误,为什么居然会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位法医联名做出的鉴定意见中?

那么,熊军死亡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

通过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全面分析,方卫认为熊军有潜在性心脏病(窦房结发育异常)猝死。根据猝死的统计学资料表明,半数以上的猝死无明显的发病诱因。熊军患有致命的窦房结发育异常,这个病变完全可以不需要任何诱因就能猝发身亡。如果非要给熊军心脏病猝死找可能性的诱因,那么结合本案,两个最有可能的诱因即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睡眠,但是这两个原因恰恰被检方鉴定人给抹去了。

方卫进而分析道,熊军是上次犯法出狱后不久就犯下了这起案子,多年的牢狱生涯使他对坐牢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所以他便以忘记现场为由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此时他的心理一定是处于恐惧、紧张、侥幸、担心等非常复杂的状态。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其植物神经功能出现紊乱,胃停止排空。也刺激着潜在病变的心脏。另外,睡眠也是一个重要的诱因。某些猝死便发生在睡眠中,比如「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又叫「睡眠中猝死」,常发生于男性青壮年,多死于睡眠中,死亡突然迅速。而该案中,熊军也是在睡眠中突然病发死亡其原因是睡眠时迷走神经兴奋,对心脏起抑制作用,本就不堪重负的心脏雪上加霜,终致心搏骤停猝死。像我国著名的小品演员高秀敏也是在睡眠中猝死。

在这个法庭上,方卫穷尽了自己所有的法医学知识,并找到了一系列法医学专业书籍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作为一个身陷困境的被告人,他已经不再是一个可以出具法医鉴定意见的警察了,他的这些质疑,像是泥牛入海,没有搅起一丝波澜。两名刑警被审判的消息在黄山公安系统引发强烈反响。不仅方卫和王晖这两位当事人不服,整个黄山市的警察也不服。警察夜以继日坚守岗位破案,出了意外事件就抓人判刑,太不公平!一时间警检冲突升级,案件直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开庭当天,赶来旁听的来自全市的警察达近千名,含山县人民法院哪见过这阵势,法院几个法警一见这场面当即懵了。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子允许旁听,但是这么多警察来旁听——而不是来维护秩序,这种事情他们从来也没有遇到过,法院为了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事态,只好用一把铁锁将法庭大门锁上,这又更激发人们的不满。法庭外人声鼎沸,热议纷纷,法庭内激辩热烈,场面十分震撼。

该局多名旁听过该案的中高层干部和刑警称,这些年,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和非正常死亡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要求很严,刑警不会为破这种小的盗窃案去冒丢掉饭碗的风险,尤其在带有更多文化气息的皖南地区。多年来,该市还没有发生刑警刑讯逼供的案件。刑警被问罪的事情之前也有发生,但除了表示惋惜和遗憾之外,并没有人表示过支持。而此案却不同,此案侦查工作均是在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和具有执法权的民警中进行的,案情容易了解。特别是通过旁听,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证据全部展示,案情昭然已揭。虽然现在法院并未宣判,但事实已证明刑警是无罪的。因为检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两刑警有故意加害死者的具体行为,所谓「冻」「饿」「固定体位」,拿这些原因认定警察刑讯逼供,太过幼稚,死者熊军应该是因为潜在性心脏疾病,因刑警无法预料的诱因致心源性猝死。他们还对检方在死因正式鉴定尚未出来的时候即对民警刑拘、逮捕,以及多次违反诉讼程序,甚至不惜威胁、引诱在押嫌犯诬陷民警的做法,表示极大不满。

而在此前,黄山市各区县公安机关还曾以全体千余名警察的名义,联合致信安徽省高院院长,表达对该案不同的看法,认为方卫、王晖两民警不构成犯罪,并「强烈要求」对熊军死亡原因通过中立的权威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还两民警清白。

但是,对这些行为,安徽省检察院表示:谁违法,谁犯罪,法院的判决最权威,该院将于近日进行宣判,届时将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外披露相关情况。对于两警察家属的上访及其他的反映,他们认为是在制造声势,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

在拖延一年多后,该案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宣判。起诉书指控的数起刑讯逼供事实,一审法院只认定了其中一起(熊军死亡案),两被告人均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宣判当日,被告人当庭喊冤,表示上诉。家属情绪激动,法庭一度混乱。法官、检察官沉默离场。

一审两名警察各被判 10 年有期徒刑,对于黄山市的一千多名警察来讲是个巨大的打击,一时间消极办案的情绪在警察群体渲染开来。因为他们知道这个案子与其他的刑讯逼供案不同,最简单的道理就是他们知道被害人没有任何外伤、内伤。而且自身还确实有心源性心脏病。这样猝死的意外事件居然给两个没动犯罪嫌疑人一根指头的刑警判了 10 年徒刑,实在难以理解。

在他们的记忆里,即便哪里真的发生了刑讯逼供案,办案的警察也不过被判个刑讯逼供罪,判个一年半载甚至缓刑而已。

看到白纸黑字的判决书的时候,他们愤怒了。再一次,他们联名向负责本案二审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抗议信。

然而,对于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的案子,各机关的协调并不顺利,从最高检、最高法到省检、省法院直到黄山市公安局和黄山市检察院,无数次的协调沟通没有实质进展。的确,在现行体制下,抓人谁都敢批,放人却没有人敢担当。对于已经卷入司法机器的个案来讲,结果如何,有时不得不看运气。

但是仅仅抗议是不够的,二审即将开始,怎么办?黄山市公安局的领导也在思索着,毕竟不能抛下两个兄弟不管。但是之前所有的沟通和协调都做到了,没想到还是这个结果。

万般无奈之下,他们最终决定:案子既然走到了法庭,那么赢也只能赢在法庭!

于是,他们考虑到增加二审辩护律师的力量,组建最优秀的辩护团队是当务之急。局长亲自拍板,不惜一切代价,在全国范围内为两名警察找到最优秀的辩护律师。接下来,除了我之外,他们又聘请了三名律师进入这个辩护团队,他们分别是:

曾经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刑侦处处长,技术娴熟的金晓辉律师,

曾经成功为海南警察雷霆作过无罪辩护,网称「金牙大状」的王思鲁律师;

曾担任十年刑警,法学博士,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的毛立新律师。

公安局局长找完律师后,对两名警察的家人讲道,我们已经竭尽全力且已经无能为力了,但是二审为你们聘请到了全国最好的律师,结果就看命了。

二审辩护团队组建之后,我和三位律师开始布局二审方案,经过仔细研究,在吸收一审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决定,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入手,中间启动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机制,最后分节点各个击破。

接下来的第二场战役,公安机关邀请我们四位律师出场,替这两名警察,或者说替整个黄山市警察辩护,讨回他们的公道和尊严。

在一切传统意义的协调和沟通无果后,一场法庭上的较量便拉开序幕。介入二审后,我们启动了刚刚实施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全国第一次尝试在刑事案件中申请辩方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也许是自己最清楚证据真的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侦查阶段,专案组的检察官们也是费尽心机,为了把「疑案」办成「铁案」,他们利用起诉熊军同案犯李政、潘世讨的机会,威逼利诱,唆使二人诬告陷害方卫、王晖对其刑讯逼供,并取得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在这些笔录里,两名盗窃犯交代曾被祁门县公安局刑警队的警察「冻」和「饿」,并被刑讯逼供过。此招无非是为了进一步从侧面佐证方卫和王晖在办理李政、潘世讨同案犯熊军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实施过刑讯逼供行为。

在法律上讲,这二人所说的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方卫和王晖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但是这样的证言,对于法官的心理暗示是巨大的,他们很有可能会在内心形成二警察对熊军实施了刑讯逼供的确信。

但是蹊跷的是,律师介入调查后,李政、潘世讨出于良心自责居然反水了,他们又揭发了检察院逼迫他们指证方卫、王晖二人实施刑讯逼供的事情。

到此,一个极其狗血的剧情就这样上演了:一贯回避警察涉嫌刑讯逼供的检察官,这一次倒是非常希望犯罪嫌疑人积极控告警察对他们实施过刑讯逼供。明眼人一眼就看出来,检察官这醉翁之意本不在酒,而在于顺利拿下方卫、王晖二人。

二审开始,我们首先就此问题打响第一枪。

针对本案证人之一,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潘世讨向检察机关指控两名刑警对其刑讯逼供的陈述,我们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专门调查。我们提出,经向证人潘世讨核查,潘世讨承认之前其所有指控二警察对其刑讯逼供的证言均系在检察机关的威胁、引诱下做出,纯属虚假。

我们当庭宣读了潘世讨的亲笔证言和律师调取的询问材料,潘世讨表示:他对两名办案警察的指控,是检察办案人员不断威逼、利诱的结果,检察人员天天提审他,威胁他如不配合就给其加刑、配合了就给其减刑,而且必须说的和他们设想的一样才满意。在最后一次提审时,他已经明确告诉检察人员他原来说的不是真的,但检察人员却甩手而去,未做笔录。

面对这般「指控」,二审检察员明显拙于应对,他们既未能出示潘世讨的全部提审笔录,也未能出示提审潘世讨的录音录像,检方全部侦查人员也无一人出庭作证,仅仅出具了一份侦查讯问人员的《情况说明》,来证明其取证合法。

我们当庭提出,由于控方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没有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潘世讨的相关陈述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指出检察机关取证手段违法外,我们还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潘世讨的陈述完全虚假。例如,出示书证,证明潘某所谓因遭受刑讯逼供而「受伤」的陈述,纯属编造。潘某每次出、入看守所,看守所均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留有《体检表》和《体检笔录》,证明潘某在接受讯问后返回看守所,身体从无任何异常。检察机关为验明体检的真伪,也曾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专门带潘世讨去祁门中医院体检,检查结论仍是「一切正常」。对于潘之前曾自称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皮肤溃烂」,看守所医生为其开「无极膏」治疗的陈述,我们当庭出示了「无极膏」的《使用说明书》,上面明确指出了「无极膏」的使用「禁忌」:「皮肤损伤、糜烂或开放性伤口处禁用」。适用于无破损皮肤表面,忌用于皮肤损伤、糜烂或开放性伤口。看守所医生方纪新的证言,也证明给潘某开「无极膏」,是用于治疗蚊虫叮咬。至此,潘某所谓「刑讯逼供导致其皮肤溃烂」的谎言,被彻底揭穿。

经过这些证据的出示,检察机关先入为主、违法办案的种种问题被逐一曝光。从中,人们也慢慢看出这起被称为「陷警门」的案件果真就存在「陷」的端倪。

本案二审开庭,正好是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刚刚开始实施的第一年,在这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也就是在法条中叫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制度,这项制度是中国借鉴外国的「专家证人」制度而来的。第一次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后在中国尚无实践案例。我们决定,既然本案涉及多份法医鉴定意见,而且上诉人方卫自己也是法医出身,同时最高检的王雪梅法医也在网上公开对最高检的法医鉴定提出了广泛的质疑,那么,我们就还从这个法医鉴定着手,聘请更权威的「专家证人」出庭支持辩护方的观点。

鉴于这种操作在国内还是首次,我们也征求了法院的意见,他们也同意辩护人的这项申请。于是,我们开始寻找中国法医学界的权威,后来,经多方比较,我们决定聘请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刘良教授担当此任。

庭审中,我向刘良教授询问道:「熊军是不是被冻死的?」

刘良教授:「从尸检资料来看,熊军不可能是冻死的,因为冻死的人身上有明显的大面积红斑,尸体上并没有出现。至于尸体皮肤出现的『立毛肌收缩』,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鸡皮疙瘩』,是因为在将熊军抬到院子上救护车送到医院的过程中,也许他已经死了。但是,人死后皮肤并不同时死亡,在受到冷空气刺激的条件下还会有应激反应。这就是老百姓说的皮肤冻得起『鸡皮疙瘩』现象。」

我又问道:「熊军是不是被饿死的?」

刘良教授:「熊军也不可能是饿死的,因为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是,尸检的时候,他的胃里还有尚未消化的食物。人在胃排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饥饿感,死者胃里面还有未消化的食物说明他还没有产生饥饿感,当然更不可能饿死。」

我:「那熊军是不是被刑讯逼供致死的?」

刘良教授:「至于有没有可能被刑讯逼供致死,问题就更简单。多份法医鉴定报告显示死者有心源性心脏病,但是,应该知道心源性心脏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窦性心率过缓的心源性心脏病,一种叫做窦性心率过速的心源性心脏病。本案死者属于窦性心率过缓的心源性心脏病。这种病人往往会在半夜睡觉中发生猝死。原因就是夜晚血液回流心脏较慢,活动减少,导致心动更加过缓。所以说本案刑警如果在夜间对其刑讯逼供,打、折磨等,本能的会引起病人的应激反应,促进心跳加速,这样死亡的可能性反而要小于对其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我追问道:「那熊军死亡的真正原因究竟是什么?」

站在法庭上,刘良教授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简单明了的回答:熊军死亡的真正原因系心源性心脏病猝死。专家的意见通俗易懂,句句切中要害,特别是对我第四个问题的回答,让人们茅塞顿开。争论了两年多的几份法医鉴定以及方卫自己呕心沥血发表的质证意见在此全部得以开解。

接下来,针对一审判决内容,我们展开一一辩驳:

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具有刑讯逼供情节,但是根据刑法学理论的分析,我们又得不出二被告在熊军的死亡中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

明知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成立的前提条件,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被告主观上具有对伤害结果的明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人具备故意伤害的「明知」:(1)所使用的讯问椅在祁门县公安局的侦查办案过程中已使用了十几年;(2)熊军正值青壮年,且本案证据显示将其从看守所提解出所时并未发现其身体存在任何健康问题,对其患有「窦性心动过缓心脏病」亦不知情;(3)讯问当晚,几次打开械具让熊军上厕所、喝水;(4)案发当晚办公室的空调、电火桶均开着制热取暖,室温正常;(5)被告只是将熊军约束在讯问椅上而非「捆绑」,亦非不能动弹;(6)一般常识表明,一个正常人在不缺水的状态下,若只是不吃一顿饭,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综合上述情况可知,二被告并不知道其行为会导致熊军身体受到伤害,另外,二人也不具备间接故意的「明知」,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更是无从谈起。

几个具体的细节也说明了二上诉人不具有故意的主观意图:

2010 年 12 月 21 日 15 时 45 分,方卫、王晖、王奇将熊军提解出看守所的目的是辨认现场,而非讯问。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有《犯罪嫌疑人提出所外申请表》为证。

二被告将熊军带至办公室,是因为熊军突然称记不清现场,不愿意配合辨认现场。为完成辨认现场,二被告就近在办公室做其思想工作,这一点有证人王奇及当晚的笔录证明。该做法未违反相关规定。

熊军思想工作做通后,主动交代了另三起犯罪事实,作为侦查员,不可能不制作笔录,否则即为渎职。况且该讯问行为是在向副大队长王奇汇报后,按王奇指示制作笔录,该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讯问、指认现场、做思想工作,都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可能截然分开。对此,一审判决也予以认可。在辨认现场时因情况变化调整工作方式和内容,甚至进行必要的讯问,都是正常的执行职务行为,并无违规、违法,一审判决中将这种正常的行为认定为「逼供」不符合逻辑,更无法律依据。

当晚未将熊军送回看守所还押,原因有二:一是方便工作,因第二天还要继续辨认现场。二是对提解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当时并无必须回所过夜的强制性规定。熊军出所辨认现场的审批期限是一天,只要在 24 小时之内还押就不违反规定。

一审判决中,二被告讯问熊军时使用的讯问椅不符合法定规范也成为佐证其二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的理由。针对这一点,我们发现:

本案涉及的讯问椅是公安局十几年前统一制作,下发给各办案部门使用的。当时全局没有一把符合「制式」规定的讯问椅,即使是在一楼专用审讯室或者看守所讯问室,讯问也存在着使用「非制式」讯问椅的问题。难道作为办案人员,能以讯问椅「非制式」为由而拒绝办案吗?或者说自己去做一张「制式」讯问椅来办案?所以一审判决把使用「非制式」讯问椅作为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的一种方法我们认为也是极不尊重客观事实的一种说法。

一审判决将约束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为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这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什么叫做「长时间限制体位」,长时间有多长,限制是何种程度。

我们查阅到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2010 年 7 月印发的《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对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可以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5 天(已判处死刑的除外)」,对「使用械具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的」,还可以使用「临时固定措施」,「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小时」。本案将熊军提出所外手续合法、合规,期限是一天。因此,我们认为将熊军留在办公室过夜,并在看押、审讯过程中,将其约束在讯问椅上,并不构成违规或违法。

而且,在当晚 12 时审讯结束后,仍将熊军约束在讯问椅上的行为,目的是看押,而非讯问。另一方面,在约束过程中,熊军有过 2 次休息(18 时、24 时左右小便)。事实上,熊军被约束在讯问椅上始终能保证一定的活动空间。所以一审判决将约束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为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缺乏依据。

更为有趣的是,如果这样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那么上诉人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也可以说是刑讯逼供的受害人:因为 2010 年 12 月 27 日 17 时至 12 月 28 日 7 时,被告人也是在祁门县人民检察院讯问室接受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讯问,时间超过 12 小时,中途除小便外,与熊军一样也始终坐在讯问椅上,并且也达十几个小时也未进食。

祁门县公安局于 2010 年下半年开始建造专用审讯室,但一直到 2010 年 12 月 21 日,尚未正式投入使用,事实上不能使用,因为其设施尚不完善:没有视频监控,没有专用讯问椅,没有电脑、打印机等必备的设备,甚至连照明也只是一盏普通白炽灯。但是法院将检方在 2011 年 3 月拍摄的审讯室已完善后的照片当作 2010 年底以前审讯室(未建好)的照片,作为认定证据。审讯室自建成「使用」至 2010 年 12 月 22 日事发时止,只有在 2010 年 11 月份「王胜利爆炸案」在市、县二局的要求下,在审讯室试用一次之后,再也没有使用过该审讯室。此期间,所有犯罪嫌疑人均是在办公室内讯问。

再说,此期间办案警察既没有接到命令要求必须到一楼专用审讯室审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任何领导禁止在办公室讯问。而一审判决认为无论专用审讯室设施条件如何,均应在此审讯室内讯问,认定在办公室内讯问即是「刑讯」毫无道理。

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使其处于饥饿、寒冷状态」来实施肉刑或变相肉刑。并列举了四个方面的情节。针对这些观点,我们逐条进行了分析:

我们认为作为刑讯手段的「冻」「饿」等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为逼取口供而主动实施。一审法院认定的四个方面,均存在不合常理的情况:

其一,一审认为「熊军衣着单薄」。熊军的衣着是他本人出所辨认现场前就穿好的,在到处通风的监室内尚不觉得冷,到了开着空调、电火桶、门窗关闭的办公室内同样的衣着又怎会变成「单薄」?客观来说,穿着「内衣、羊毛衫、夹克、三角裤、羊毛长裤、棉鞋」在开着空调、电火桶的室内即便这般「衣着单薄」,难道会把人给冻死?

其二,一审判决认为当晚天气晴冷是熊军受冻的原因之一。祁门县气象局证明当晚最低温度在零下 0.4 摄氏度,这只是室外温度,而并非办公室内的温度。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在这样的气象条件下,在一个门窗关闭二十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室内,开着十几个小时的空调和电火桶制热取暖,室内因该是相当温暖的。

其三,「熊军当晚未进食,再加上有约 14 小时被镣铐在讯问椅上,手、脚身体不能活动」。也是一审判决的描述。但是,熊军虽被镣铐在讯问椅上,但手、脚、身体均能有较大范围的活动,而且他也不是被连续固定在讯问椅上,其间上厕所、喝水时打开镣铐,并活动。何况,上诉人曾主动送饭给熊军吃,但他不吃,又二次给他饼干吃,他也不吃,这说明二被告并不存在故意「饿」熊军的情况。

其四,一审判决认为:「从生活常识来看,室内开着空调、电火桶、热空气在上,冷空气在下,造成寒气袭人。」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理论在一间小小的办公室里纯属牵强附会,强词夺理。

一审判决关于熊军死亡与上诉人的行为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 234 条的规定,「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这里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的伤害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而不包括间接致死的情形(《刑法》第 247 条规定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亦如此)。例如,被害人因受伤害而自杀、摔死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其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由于该死亡结果是行为人间接导致的,因而不会追究行为人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一审判决采信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意见,熊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潜在性心脏病发作,熊军「长时间铐坐在讯问椅上」的行为只是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从因果联系上看,心脏病发作是熊军死亡的直接原因,「长时间坐在讯问椅上」只是熊军死亡的间接原因,不符合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致死的成立条件。

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与此同时,应采用禁止溯及理论。该案中,熊军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潜在性心脏病,没有此心脏病,熊军在当时条件下就不可能死亡。所以「潜在性心脏病」和「熊军死亡」这两者构成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而所谓的「寒冷」「饥饿」「长时间固定体位」等诱因即使存在,在刑法理论上也只能称之为「先前条件」,根据禁止溯及理论,不应将作为先前条件的诱因作为刑法学上的原因,否则便会涉及无辜,扩大处罚范围。

庭审辩护过程中,我在发表意见的时候提及了一件一直隐瞒了王晖很久的消息:他的父亲在他被羁押期间去世了。但当时家人请求检察院批准王晖回家办理丧事时,居然未获得批准。借此,我开始大批检察机关毫无人性,听到这一消息,未等我话说完,站在上诉席上的王晖突然情绪失控,放声痛哭,那声音撕心裂肺,震撼全场,哭着哭着他不能自已,旁听席上王晖的亲属也开始哭泣,还有人在高声叫骂检察官无人性,陷害好人。法庭陷入一片混乱,看着这场景,审判长立即宣布休庭。

没过多久,审判长来到我的辩护席前,让我去劝劝王晖,平复一些情绪,坚持把庭开完。

我借此机会对审判长说,你看这个案子办成这样,这哪里是办案啊,这不就是在害人吗,再大的罪行,也不能不让人家回家奔丧啊,真是没有一点人性。

过了很久,我看王晖稍微平静下来,就劝他先把庭开完再说,并告诉他,我相信二审一定会改判。

为了解决两上诉人办案中是否存在「疏忽」的责任,我们又申请了祁门县公安局的刑警队大队长王奇出庭作证,以证明两上诉人事前不知熊军患有「窦缓」的心源性心脏病。

王奇是本案出庭作证的四位证人之一。王奇在本案中的身份极其特殊,他是两被告的直属领导,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王奇均是现场知情人。而且是除两名被告人之外,他还是最后一个离开熊军看押现场,最早一个到达熊军死亡现场的人。他的证言,对查明本案事实真相,殊为重要。

控辩双方对王奇进行了半个多小时的交叉询问,证人王奇详细陈述了案发前后的种种细节:2010 年 12 月 21 日晚 6 点,他从食堂叫了饭菜,要了四副碗筷,送到看押熊军的办公室,但熊军表示不想吃。他们给熊军喝了水,并打开所有戒具,带其上厕所,随后又让其休息几分钟,才重新戴上戒具。晚上 9 点左右,负责主办案件的两上诉人向其汇报:经向熊军出示同案犯指认现场的照片,熊军同意明天配合指认现场,并交代出另外 3 起盗窃事实。王奇指示两上诉人要做好记录,然后就离开办公室(第二天要出差)。22 日晨 6 点,上诉人方卫打电话向他报告「熊军出现异常」,他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见两民警正在实施胸压抢救,此时 120 急救车已到,他拿了担架与二人一起将熊军抬到救护车上抢救,半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对于本案是否存在民警故意「冻」「饿」熊军的问题,他断然予以否认。他一再强调,22 日晨 6 时许他到达熊军死亡现场时,办公室开着空调和电火桶,温度正常;在办公室及熊军身上,亦无任何水迹等异常,不存在民警故意「冻」熊军的问题。

对于两上诉人是否知道死者熊军患有「窦性心动过缓」,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问题,王奇也予以澄清:事件发生后,他曾去看守所调看了那天提押熊军出所的录像,确认他和上诉人方卫、王晖曾一起进入提审大厅,看守所值班干警绝对没有告诉他们熊军有「窦缓」病情。看守所监控录像也显示,熊军被带走后,体检表就放在窗口,十几分钟后还是空白,如果上面出现「窦缓」字样,肯定是有人后加上去的。对此问题,辩方还向法庭提交了看守所的全程监控录像,并宣读看守所民警胡晓晖的证言,进一步证明:在提审熊军之前,两上诉人对熊军患「窦缓」的情况并不知情,方卫、王晖只能把熊军当作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对待,并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并无失职或渎职。

证人王奇的最后一番话,令所有法庭旁听人员动容:作为刑警,对熊军的死亡,我们十分痛心和遗憾。但大家想想,对于一个小小的盗窃案件,有没有熊军的指认,都能定案,两被告何必要冒着巨大的风险去逼取口供?12 月 21 日至 22 日,正是祁门天气最冷的季节,我已经让他们俩将熊军送回看守所,他们又何必要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地工作?他们都是优秀的刑警,有着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从业经历,但是,这种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精神,却导致了今天的结果,令刑警何其心寒!

沸沸扬扬、轰轰烈烈地跨越了四个年头的安徽黄山「陷警门」案件终于在人们的关注中渐渐平淡下来。2013 年,当方卫、王晖在看守所里待了快三年的时候,二审依然没法下判。

鉴于本案的巨大争议和复杂,以及可能引起的社会骚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层层上报,将此案正式报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数月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在法定刑以下改判。将原判二警察有期徒刑 10 年改为方卫 3 年半、王晖 3 年。

判决下来不久,我的当事人王晖先一步走出了看守所,接着方卫也恢复自由。

故事到这里,就算是结束了,虽然我非常痛恨刑讯逼供,但是是否真的发生了刑讯逼供,要以事实来作为依据而不是无端的臆测,牵强附会。那些关注了这件事,关注过我的人都在说,这才是一个真正的职业辩手。

这个案子结束后,方卫和王晖走出看守所,但是他们依然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从此,这两名曾经的人民警察又走上了漫长而艰辛的申诉之路,他们也许并不知道这是一条什么样的道路,他们本能地认为,是冤就必须申。

2014 年的某个时候,有人看见他们在黄山市检察院门口申诉,因为索要之前被扣押的物品与检察官发生冲突,方卫被打落楼梯,浑身是伤。

虽然这样一段精彩辩护的故事,最后的结局令人唏嘘,但是我想告诉他们的是,在一个巨大的机器里,一旦卷入,就很难得以自拔。未来还很长,忘记过去,继续生活。或许,这种苟且,会令人忘记伤痛,也是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所能劝慰的。